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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政的发展与民主政治

  三十年代,国民党统治时期也玩宪政骗局。抗战前夕,共产党提出《抗日救国十大纲领》,曾提出“召开真正人民代表的国民大会,通过真正的民主宪法”。 在蒋介石的欺骗下,中国一些爱好民主人士忙了好些时间,召开了多次宪政座谈会。最后,国民党宣布:因交通不便,召开国民大会有困难,国民大会之召集日期另行决定。中国的宪政又一次告吹。
  在中国共产党之前,近代中国为颁布宪法,实现宪政作过多次努力和尝试,但都失败了。中国共产党是无产阶级政党,真正代表着社会发展前进的方向,代表着千千万万劳苦大众的根本利益。早在1931年,在红色革命根据地就颁布实施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宪法把国家的一切权力交给了人民,并规定最高权力机关是全国工农兵苏维埃代表大会,16岁以上公民均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解放战争时期,我党又在解放区颁布实施了《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进一步明确了“人民代表会议制度”的原则。
  现行宪法是1982年公布施行的,它是我国人民经过一百多年,争取民主政治斗争胜利的结果,是我国有史以来一部最完善的宪法。它反映了时代的要求,人民的愿望,把建国以来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成就和经验,特别是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各方面广泛而深刻的发展、变化和取得的伟大成果,以根本法的形式固定下来。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宪法把我国社会主义的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的原则,都作出了具体而明确的规定。现行宪法较之1954年宪法最明显的地方,是扩大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和县以上地方设立人大常委会。现行宪法的公布施行,标志着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进入了一个崭新的阶段。维护宪法的尊严,保证宪法的实施,国家就能长治久安,对于实现党和国家提出的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把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成为富强、文明、民主的社会主义强国的宏伟目标具体十分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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