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上述,国际损害责任在理论上没有形成完善的体系,实践上也没有形成一套统一的操作规则。因此,上面论述仅是笔者的一些不尽成熟的看法,欢迎读者批评指正,共同促进国际损害责任问题的完善。
注释:
[1]周海林:《合法活动造成域外损害的国际责任》,载《中国法学》1988年第5期;
[2]王雪漫:《论跨国环境损害责任》,《和平、正义与法》第368页;
[3]王铁崖主编:《国际法》,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167页;
[4]《国际公法百科全书》第二卷,中山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457—463页;
[5]慕亚平、周建海、吴慧:《当代国际法论》,法律出版社,第167页;
[6]慕亚平、郑艳:《国际损害责任的性质和法理基础》,载《法学评论》1998年第2期;
[7]罗•庞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法律的任务》,商务印书馆1984年版,第119页;
[8]慕亚平、郑艳:《国际损害责任的性质和法理基础》,载《法学评论》1998年第2期;
[9]慕亚平、郑艳:《国际损害责任的性质和法理基础》,载《法学评论》1998年第2期;
[10]王献枢主编:《国际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第125页;
[11]布朗利:《国家责任——国际法制度》,第40-47页;
[12]周永坤:《法律责任论》,载《法学研究》1991年第3期第9页;
[13]慕亚平、郑艳:《国际损害责任的性质和法理基础》,载《法学评论》1998年第2期;
[14]《中国国际法年刊》(1989),法律出版社,第690页;
[15]王利明、杨立新:《侵权行为法》,法律出版社,第39-43页;
[16]慕亚平、周建海、吴慧:《当代国际法论》,法律出版社,第186页;
[17]孔祥俊:《论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载《中国法学》1992年第5期;
[18]孔祥俊:《论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载《中国法学》1992年第5期;
[19]李肇伟:《法理学》,台湾中兴大学1979年第4版,第306页;
[20]慕亚平、郑艳:《国际损害责任的性质和法理基础》,载《法学评论》1998年第2期;
[21]周忠海编:《和平、正义与法》,中国国际广播出版社1993年5月版,第383页;
[22]王献枢主编:《国际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第123页;
[23]林灿铃:《论跨国环境污染的国际责任》,载《法学前沿》第二辑;
[24]周晓林:《合法活动造成域外损害的国际责任》,载《中国法学》1998年第5期,第11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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