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对我国网上青少年隐私权法律保护的几点建议
(一)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网上青少年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与国外对网上青少年隐私权保护的法律相比,我国的相关法律同样存在基本法与特别法之分。第一,基本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直接保护。虽然《
宪法》条文没有“隐私权”字样,但其第
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 ” 有学者认为,人格尊严蕴含了隐私权的内容,所以这一条文就包括了对隐私权的认可和保护⑾。第39、40条也明确规定公民私生活安宁权和私生活秘密,笔者认为,这应是我国隐私权保护的重要对象。同时,《
刑法》第
130、
131、
149、
191、
252、
253等条款也被视为相应的保护性规定。此外还包括刑诉法和民诉法中关于对未成年人和涉及公民隐私的案件实行不公开审理等。当然,隐私权作为公民的一项民事权利,我国《
民法通则》并未对其作出明确规定,只是在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及1993年《
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将公民隐私权化归名誉权范畴加以保护。尽管这种间接保护的方法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许多缺陷,亟需完善,但这毕竟标志着我国民事立法的巨大突破。第二,法律法规的特别保护,如保护青少年的法律、专门的网络法规等。我国《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
30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2000年12月28日第九届
全国人大常委会《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第
四条规定:为了保护个人及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利,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二)非法截获、篡改、删除他人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数据资料,侵犯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中国公用计算机互联网国际联网管理办法》第
十一条也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计算机国际互联网从事危害他人信息系统和网络安全、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此外,《
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等也做出了相关规定。这对保障网上青少年隐私权提供了法律、政策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