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网上青少年隐私侵权的两种手段。⑴网络技术盯梢。特定的网络程序是个别网络公司和不良行为者实施网上隐私侵权的重要方法。由于其所具有的高度隐秘性和专业性,所以除网络专家外,很难被一般网民识别,其侵害的对象也无年龄之分,而可能是全体网民。例如现在许多网站都使用的“小甜饼”技术就是在网民访问暗设Cookies装置的网站时,服务器会不经过网民允许自动发送 Cookies至网民浏览器并储存在电脑硬盘内,负责追踪并记录该网民日后上网的位置、浏览的内容,甚至 E——mail 在内的一连串个人数据都会在网民毫无知觉的情况下被他人偷窥并获取,并且这些个人数据极有可能被用于商业盈利,使之流入茫茫“网海”⑶。除此之外,时下在青少年中流行使用的电子邮件通信方式也遭遇到一种号称“网络臭虫”的挑战。这种隐藏在邮件内的电子标识一旦被网民邮箱接收,就可能牢牢地安装在硬件设备上,从而拷贝、记录下网民的邮件通讯目录,再反馈回所有者,让其对此一览无遗。据称,目前社会对“网络臭虫”仍无破解之术⑷。⑵现存模式危机。网络技术盯梢是运用高科技实现对网民隐私权的侵害,在此过程中,网民可能至始至终毫无知觉,处于被动的消极防御地位。相比而言,后者则是网民因维权意识淡薄,在接受网络服务时对后果预料不足或贪图一时便宜等心理因素的支配和作用下主动或半主动地向他人泄露个人隐私,其主要形式是网站要求网民填写一张包括姓名、地址、职业、工作状况等在内的个人数据表格。网络公司虽对大多数具体数据的真实性无从验证,但对此,初次上网者尤其是一些青少年网民仍然会毫无保留地和盘托出,实话实说。更为过火的是,个别网站还明确注明要求未成年人必须同时填写另外一张父母和家庭其他成员的资料表格。这样一来,就不仅侵害了青少年的隐私权,而且直接威胁到其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另外,青少年上网聊天,因对象的虚拟和不确定,在对方花言巧语地诱惑下青少年常常主动泄露个人、父母及其同学、朋友的隐私,一旦遭遇蓄意的网络侵害,就极易发生隐私侵权。网络的这些既定模式必然引发网上行为与隐私保护的深层冲突。GEORGE MASON大学的法律教授瓦路克也认为:“隐私权与言论自由可能是相互抵触的”⑸。当然,改变模式保护隐私与牺牲隐私强化自由一样可能得不偿失,重要的是在两者之间寻求最佳结合点,使其互汇互融,相得益彰。
(二)网上青少年隐私权保护的主要内容
网上青少年隐私权的保护对象主要有两类,即青少年个人的网上数据及安宁秩序。首先,青少年个人的网上数据。青少年个人网络数据是识别、确定个体的重要依据,也是网上青少年隐私权保护的重点,其范围也可谓包罗万象,如青少年的姓名、职业、年龄、政治面貌、婚姻状况、健康状况、收入状况、业余爱好、宗教信仰以及家庭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等。网上任何组织、个人未经过青少年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同意、授权而对此进行搜集、使用的行为都是对青少年隐私的侵权。①非法获悉青少年个人隐私。一方面,他人通过隐瞒、欺诈、盗窃以及黑客行为等不正当方式刺探和了解网上青少年的个人数据;另一方面,在未经合法程序特别许可的情况下,将青少年个人数据下载、搜集,并据为己有。在前者状态下青少年个人数据仍然是零散、单一、残缺不全的资料,而在后者状态下,资料就已被根据自己喜好进行了必要的复制、编辑与加工,并很可能制成了方便调取、阅读的固定数据库。②非法使用青少年个人数据。这主要包括滥用与非法传播两种行为:滥用是指他人将青少年个人数据搜集后重复使用、超越授权范围用作他用以及通过技术分析、归纳等方法二次开发利用;非法传播是指青少年个人数据被让予第三方使用或违反授权在网上将具体内容公开泄露。③非法篡改青少年个人数据。即使通过合法途径搜集的个人数据,在使用过程中也必须负有维护的义务,如不得擅自增加或减少数据的范围、改动数据的内容等,必须保证其完整性与真实性。其次,网上青少年的安宁秩序。网络被称为“虚拟社会”,说明它与真实社会有一定的相通之处。在网上,网民在尊重并不干涉其他网民意志自由的基础上,其也应该得到对等的待遇。只要不违反相关法律,就有选择作为或不作为一定网络行为、保障网上安宁秩序的权利。但上网的青少年却常常遭遇种种尴尬:要么密码被篡改,一直在网外徘徊;要么帐号被盗取,网上存款不翼而飞;还有花费大量时间和精力完成的网上作品被破坏等。比如本属于私人领域的电子邮箱忽然一日之间莫名其妙地多了几十封甚至几百封推销各种产品的商业广告,检视一次要浪费大量时间,而且垃圾邮件一旦入侵,就会如“滔滔江水,连绵不绝”,搞得青少年网民应对无策。显然,这些不良行为都严重侵扰了青少年的网上安宁秩序,直接损害其身心健康。
二、国外对青少年网上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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