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针对商标对域名的反向抢注行为,笔者认为可将其作为商标注册不当处理,从而撤销其注册。如文章开头所述,域名权应当是一种具有知识产权属性的民事权利,既然存在将商标不当注册为域名的行为,就可能将域名不当注册为商标的情况。也就是说,域名权应属于《商标实施细则》第25条规定的有关“在先权利”。因此,可援引此规定撤销其注册商标。
五我国可采取的对策
众所周知,我国尚不存在专门调整域名与商标法律冲突的法律法规,为解决目前我国处理此问题的困境,借鉴上述几种解决途径,笔者认为可以采取下列对策:
其一,完善对域名的知识产权管理。例如,对已注册域名征收年度维修费;为保证注册域名的合法性,在域名注册后加以公布,以后设置异议程序,注册域名只有当他人在一定期间内不表示异议或者异议请求不成立的情况下方才准予上网使用;健全域名注册审查制度,尤其应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申请者的合法身份和生产经营资格严格审查。[9]同时,域名注册时,应给予驰名商标以特殊保护,即从法律上赋予驰名商标将其商标注册为域名的专有权,进行域名预留。[10]这些措施对减少和防止域名对商标的“网上劫持”应该是行之有效的。
其二,扩大对知识产权法中某些条款的解释。例如,在《
商标法实施细则》第
41条中新增一款,即第4款“在将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在国际互联网上申请注册为域名的”,明确将这种行为列入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禁止性规定中,这样在今后发生与注册的驰名商标有关的域名权纠纷时,就能有法可依。又如,扩大对《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5条的解释,将其中的“市场交易”扩大解释为“有形市场交易”和“虚拟电子市场交易”两种,这样在因特网上将他人的驰名商标注册为域名并从事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便违反了《
反不正当竞争法》。[11]再如,正如前面所述,可将《
商标法实施细则》第
25条第4款中的“在先权利”解释为包含域名权的情况,这可为撤销商标对域名的反向注册行为提供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