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以商标侵权论处。从法律角度看,以他人商标名称为域名进行抢注,并不构成侵犯商标权的行为。但是,如果抢注者不仅注册了他人的商标相同的域名,又在该站点上发布了许多用以迷惑消费者的信息,从而足以造成消费者的误认,到达抢注者借此推销自己的商品或服务的目的,这种域名抢注就可能商标侵权。[4]也就是说,抢注域名行为“本身”未必构成侵权,还必须加上在贸易活动中使用抢注的域名,方才可能被判侵权。[5]
第二,援引商标反淡化法处理。这是美国法院援引《联邦商标反淡化法》产生的判例。抢注者抢注了与驰名商标相同的域名,这种行为有可能导致消费者的误认,更会导致商标淡化,因为驰名商标的知名度很高,并且有些驰名商标往往不只是用在一类商品或服务上,所以,一方面抢注者在该站点上的行为有可能被消费者认为是驰名商标所有者所为,另一方面,抢注会造成该驰名商标的特殊吸引与识别、广告作用弱化,即商标淡化。[6]
第三,援引
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这是针对抢注域名后使用它来从事不正当竞争活动的情形。不正当竞争行为可分为作为和不作为两种。所谓作为,即用以注册的域名在因特网上发布有损于域名权合法拥有者利益的各类信息;所谓不作为,即阻碍他人以属于自己的商标进行域名注册和开展网上活动。[7]我国《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5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这条规定显然可以作为处理问题的依据。
第四,利用域名异议程序解决。这是《
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提供的解决思路:即当某个三级域名与我国境内注册的商标或者企业名称相同,并且注册域名不为注册商标或者企业名称持有方所拥有时,注册商标或企业名称持有方若未提出异议,域名持有方可以继续使用其域名;若提出异议,在确认其拥有注册商标或者企业名称权之日起,各域名管理机构为域名持有方保留30天域名服务,30日后域名服务自动停止,该期间内一切法律责任和经济纠纷均与域名管理单位无关。[8]但是,由于该规定既未明确由谁来确认商标权,也未明确什么样的商标权可以对抗域名注册,容易使域名持有方的域名权处于一种不稳定的状态,操作起来比较困难,并且不利于域名权人利益的保护和维护交易安全。据此,笔者认为,必须明确驰名商标权人才能对域名持有方提出异议,这样才能维护交易安全,且能达到双方利益的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