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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垄断问题与反垄断立法

  第五,确立反垄断豁免制度。其中包括三方面:(1)特定的经济部门,一般是指具有一定的自然垄断性质的公用公益事业,如水、煤气、农业、自然资源开采等行业。(2)知识产权领域,该产权本身就具有独占性和垄断性,因此不适用反垄断法。如果权利专有人滥用权利构成限制竞争行为,则不能豁免。(3)特定时期和特定情况下的垄断行为和联合行动。这是指经济不景气时期为调整产业结构的合并、兼并以及发生重大灾害及战争情况下的垄断行为,也包括企业间为技术进步与经济发展而实行的协作、中小企业的联合行为、发展对外贸易中的国内企业之间的协调行为。[10]
  五、反垄断立法应注意的问题
  笔者认为,反垄断立法关系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它应该与其他政策、改革措施相协调。因此,进行反垄断立法,下面几个问题是不应该忽视的:
  第一,正确处理反垄断与实施产业政策的关系。产业政策是指从经济发展战略目标出发,为支持某一时期特定产业所采取的投资等一系列政策,包括产业结构政策、产业组织政策、产业技术政策以及与其相配套的财税、金融政策等。从一定意义上讲,反垄断是产业组织政策的一个组成部分。虽然从总体和长远看,反垄断与产业政策不矛盾,但这要看一国的经济发展水平。一般来讲,发展中国家在经济起飞阶段更需要实施有效的产业政策。当经济发展到了垄断矛盾突出并阻碍了产业政策的有效实施和竞争的充分展开时,实施反垄断政策就显得相对重要。[11]
  第二,正确处理反垄断与发展规模经济的关系。笔者认为,这要从我国产业及企业面临的现实状况出发,采用“盯住行为、放宽结构”的原则。也就是说,只要行为合理合法,企业经济规模虽大也不受反垄断法的追究;如果行为不当,企业纵然经济规模很小也必须受反垄断法的追究。处理好两者的关系,既有利于建立有效公平的竞争秩序,又有利于积极培育规模经济,增强企业及产业的竞争力,尤其是国际竞争力。
  第三,正确处理反垄断与深化改革的关系。如果说“反垄断”只是“治标”的作用,那么“深化改革”便是“治本”的作用。我国之所以行政性垄断问题十分突出,其关键原因在于“改革不到位”。因此,企业要建立起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打破政企合一、官商合一的行政性垄断状;同时,政府要实行机构改革,积极转变政府职能,完善宏观调控体系。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剔除行政性垄断。
  第四,正确处理反垄断立法与其他反垄断手段的关系。常用的反垄断手段有三种:法律手段、行政手段和经济手段。反垄断立法与反垄断司法组成法律手段;而行政手段则是指政府行政部门对垄断所实施的行政处罚措施;经济手段是指对垄断的经济处罚和对经济的调节。反垄断需要建立一个互相补充的反垄断手段体系,综合运用上述三种反垄断手段直接或间接地抑制和反对垄断,更好地起到促进生产效率和资源配置效率的作用。在这一体系中,应以法律和经济手段为主,以行政手段为补充,共同达到反垄断的目的。[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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