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性垄断在我国主要表现为联合竞争行为、搭售和附加条件交易行为、价格歧视行为、强迫交易行为等。日常生活中常见的打压价格、排挤竞争对手、欺行霸市、强买强卖等现象都是经济性垄断的表现。经济性垄断极大地削弱市场自身的调控能力,削弱了竞争活力和效率,加剧了社会财富和收入分配的不平等,妨碍了资源的优化配置,阻碍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正常发展,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2]前面所述的外资购并国内企业,采取联合竞争行为以扩大市场占有率,排挤国内相关企业,显然是经济性垄断的一种典型表现。
第二, 行政性垄断问题。
行政性垄断是指政府及其经济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政府职能部门以及被政府部门授予行政管理权的企业凭借行政权力排斥、限制或妨碍市场竞争的行为。[3]我国正处于市场改革的初期,行政性垄断成了我国垄断的主要特色。其形成有着多方面的原因:(1)商品经济不发达是造成行政性垄断的基本原因。我国的经济体制是建立在生产力水平低下和商品经济不发达的基础之上的,再加之目前正处于新旧体制的转轨阶段,因而行政性垄断的出现有其历史根源,不可能在短期内消除。(2)体制的不完善是导致行政性垄断的根本原因。由于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政治体制还没有完全建立,政企不分、政府直接干预经济等问题还存在,从而导致行政性垄断。(3)行政利益的多元化是造成行政性垄断的动力源。[4]我国的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地方政府之间的行政利益呈现多元化的趋势,刺激了地方保护主义倾向,由此导致行政性垄断是很难避免的事情。
行政性垄断在我国现阶段主要表现为:一是部门和地方政府强化独占地位,热衷于“唯成份论”和“唯系统论”,制造市场进入障碍和市场歧视,保护了落后,打击了先进,阻止了公平竞争的健康发展;二是滥用职权,冲击了市场;三是违规评比,欺骗舆论,制造混乱;四是政企不分、假分,“官商一体”,破坏了竞争秩序;五是公开“设租”、“寻租”,控制信息,排斥公平竞争;六是巧立名目,乱收费,增加了经营成本和市场交易成本,造成了“费大于税”的局面;七是通过参与立法“给自己授权”,采取立法“行政垄断”,获得“合法地位”;八是以行政手段进入垄断弱化和未垄断领域;九是行政性垄断控制资源人为制造短缺和市场摩擦。[5]上面可说是我国行政性垄断在社会经济生活各个方面的具体表现,由此导致的危害有:(1)行政性垄断的特征是条块分割,从而阻碍了全国统一市场的形成;(2)行政性垄断由于公权力的介入,公平的竞争秩序被破坏;(3)行政性垄断获得垄断利润,必然损害其他合法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权益;(4)行政性垄断成为官商勾结、权钱交易的“合法外衣”,容易导致政治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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