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垄断问题与反垄断立法
陈贵生
【全文】
浅析我国垄断问题与反垄断立法
陈贵生
内容提要:本文从外资购并国内企业在国内形成垄断的现象入手,分析了我国现阶段存在的垄断状况及危害,并指出我国现有反垄断立法的严重缺位,由此表明加快反垄断立法已是当务之急。在此基础上,笔者从反垄断的基本原则和具体原则、执法机构、执法程序、豁免制度等几个方面对反垄断立法作了探索并阐明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关键词:垄断 反垄断立法
一、 引子
据报道,近几年来随着外资的不断引入,外资购并不仅仅限于购并不同的企业,而把着眼点放在购并同一行业的不同企业,以求达到较高的市场占有率,因而出现了外资通过购并同类企业垄断市场的现象。其中一个明显的例子是,在橡胶轮胎行业中,中策分别以合资方式控股收购了太原双喜轮胎公司、杭州橡胶厂,将股权纳入在国际免税地百慕大注册的“中国轮胎控股公司”的名下,而后又以存托凭证式在纽约上市,募集资金后又分别收购了重庆橡胶厂、大连橡胶厂、银川橡胶厂。这在外国早已成为反垄断的对象,但在我国由于反垄断立法严重缺位,操作性极差,导致购并后形成的企业排挤、甚至挤垮民族工业和一些新兴产业,获取巨额垄断利润,对国内公平有效的竞争秩序造成极大的危害。显然,这仅仅是我国现阶段垄断问题的一个缩影。然而,它无疑为我们敲响了必须加快反垄断立法的警钟。
因此,笔者认为,进行反垄断立法已是当务之急。那么,我国现阶段的垄断有哪些表现呢?其危害如何?现有立法有哪些不足之处?反垄断立法应包括哪些内容?并且,进行反垄断立法应注意哪些具体问题?这些问题将是本文论述的重点。
二、现阶段我国垄断的现状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市场竞争机制随着企业改革、市场体系培育和政府宏观管理体制的改革而逐步形成并不断完善,其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不断加强。但是也应当看到,目前我国经济生活中还存在着形形色色抑制有效公平竞争的垄断现象,并以两种形式表现出来:一是经济性垄断;二是行政性垄断。两者之中,行政性垄断问题尤为严峻。下面将分别加以论述。
第一, 经济性垄断问题。
经济性垄断是指经营者以独占或有组织的联合行动等方式,凭借经济优势操纵或支配市场,限制和排斥竞争的行为。一般认为它是由于规模经济的存在、技术优势的存在、信息优势的存在、竞争过程中的垄断行为的存在、企业实施垄断策略、私有财产权及其他排他性产权的存在、非产权进入成本的存在及市场非出清状态的存在等因素单独或共同作用的结果。[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