显然,这种审美观是贵族式的,不是平民化的。然而,在审美领域,无论贵族式的还是平民化的,都是无可非议的。因此,美学与丑学并存,实是两者彼此相倚。——但法学能做到这一点吗?我倒是希望现代法学和后现代法学彼此相倚。但现代法学“贵族式”(一般是“精英式”或“领袖式”)的语言又如何与制度的平民化相融?换言之,“神本主义”与“人本主义”在美学中是统一的,都指向人的上升,但此两者又如何在法学中统一?
让我们再次回到桑塔耶纳,他说我们应该区分两种要求:
“一种要求是追求知识……柏拉图派绝不能提供我们这个原理(人性机能的原理——引者注)。另一种要求是追求灵感……柏拉图派思想家就会博得我们的赞许。”(P7)
法学既需要知识,也需要灵感。显然,法学中的“人本主义”是更有利于追求知识的,法学中“神本主义”能提供更多的灵感。后现代法学之出笼,无疑是要解决现代法学知识上的不足;现代法学不能在知识上自我补充,实源于对“神本主义”的误用——早先源于自然法的灵感已固化为自言自语不可非议的教条。(有必要说明的是,现代法学和后现代法学不是泾渭分明的,划分两者的标准是多样的。“神本主义”与“人本主义”之分可作为一种标准,本短文的论述更多地立足于这种标准。)
明确了“人本主义”和“神本主义”在法学中作用,让我们回到本短文的开头。冯•弗里希使用动机隐喻(自然界的一切都是出自神的设计)实是在实施理查德•道金斯所说的“逆向工程”,并最终引出了研究结果——花的“实用功能”(P72)。作为生物学家,冯•弗里希并不相信神制造万物,一切都是进化的结果,但以动机隐喻追问为什么会如此?目的又何在?——实施“逆向工程”,无疑能更好的解释进化的“实用功能”。否则,我们对进化将一无所知。
这种情况,对法学也是适用的。不同的是,我们对生物进化一无所知可能还不会导致灾难性的结果,但若我们对文化进化一无所知,结果肯定是灾难性的,因为我们不是文化进化的旁观者,就在其中。而在法学中实施“逆向工程”,与在进化论中实施“逆向工程”一样,神的隐喻是必要的。事实上,在现代法律中,法律还必需“自拟为神”(见拙文:《“法律下自由:工具与价值”》,[北大法律信息网]),——神的隐喻作为一种逻辑结果,已是我们文化进化的基本构成。这种“必需”,现在看来,最终还是因为我们不是文化进化的旁观者的缘故。(我们也不是人类自身生物进化的旁观者,但情形似乎是,我们只能旁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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