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收费问题也是产生腐败的重要因素之一。从实践来看,许多腐败就出自收费上。虽然我国为防止乱收费,想了不少的办法,也在大力推行了收支两条线制度。但我们认为,根本的问题仍然没有得到解决。一些部门利用手中的权力进行乱收费,搭车收费。乱收费长期以来就成为群众关注的热点和难点问题。各级政府也为此伤透了脑筋。一些单位领导没有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将乱收来的钱装进小金库,甚至装进个人口袋,供本小团体或者是个人开支。我们认为,要彻底根治这一顽症,一条有效的办法就是逐步取消收费。现在,国家准备在农村实行费改税,这对广大农民来说确实是一件好事,可以避掉那些不敢抗拒、也抗拒不了的乱收费、乱摊派。
三、 进一步完善司法独立制度
司法腐败是最大的腐败,也是最危险的腐败。因而遏制司法腐败显得异常的重要。目前,我国的司法界总体来说是好的,为我们的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作出了积极的贡献。但客观地说,也存在不少的问题,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难究等现象仍然存在。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们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影响了党和国家的形象和威信。我们认为,这些现象的产生,既有司法机关自身执法队伍素质跟不上形势的需要和管理上存在漏洞等因素,也有司法难以做到真正独立,受到来自各方面的干预太多以及执法环境不好等客观因素。如司法部门的经费要政府批,尤其是当前经费紧张,仅靠正常的预算只能发工资,无法办公的情况下,要办公经费只能靠打报告要或收费。在我国司法机关找领导特批的机会比较多,特别是在办案经费、车子、人事、住房等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方面,全依赖政府解决。这样一来,就不可不受到政府的干预的影响。政府的干预也变得十分有力度。在国外许多国家里,司法部门的财政也是独立的,解决了他们的后顾之忧,使他们不必为经费和人事问题受制于政府,这样,司法独立才有基础和条件,才能成为可能。
在我国,司法机关要真正实现独立,还必须注意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党的领导地位是历史形成的,坚持党的领导是不可动摇的基本原则,同时也只有坚持党的领导才能使中国走向民主法制和文明富强的社会。但是,目前党对司法机关的领导方式多是直接领导,个别领导干部置党纪国法不顾,滥用手中权力,把司法机关当作自己的私人的工具,用来谋取私利,有时直接干涉司法机关办理具体案件。有些身居要位的腐败分子,司法机关在他们的领导之下开展工作,不敢监督,监督不了。于是乎,产生了象陈同庆这些腐败的市委书记,产生了玉林一连四任党委书记都成为腐败分子的怪现象。不受监督的权力就会产生腐败。正由于当地的司法机关对他们失去了监督职能,他们才成为无法无天的,逍遥法外的贪官污吏。而且,这些人一旦犯罪,所造成的危害是极大的,影响也是极其恶劣的。仅一起厦门远华案,就拖出一大串高官,涉及金额830亿元,比1998年洪水造成的损失还要大。因此,加强和改善党对司法机关的领导十分迫切。如何改善?邓小平同志指出: “党委领导第一条就是保证法律生效,有效。当然,不是干预法律,应该保护法律,党委领导的作用,应该保证法律生效”,“有些属于法律的问题,由党管不合适。党干预太多,就会妨碍在全体人民中树立法制观念。”党中央也曾在《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同人民群众联系的决定》强调,“我们党要密切同人民群众的联系,领导人民群众胜利前进,首要的问题是必须保证决策和决策的执行符合人民的利益”,“有关国家事务的重大决策,要经过人大和政府通过法律程序变成国家意志。”江泽民也反复强调,“各级党委要重视人大的作用,善于把党的意志通过国家权力机关变成国家意志,以便动员全体人员遵守执行。党委作出的需要通过国家机关贯彻执行的决定,经过人大和常委会讨论,又是走群众路线的一种好形式,可以使决定更加完善正确,避免重大失误。”党的领导人和党中央都很明确,党的领导,尤其是对国家事务的领导,必须依法办事,必须通过国家权力机关,将党的意志变为国家的意志,变为法律的意志,然后交国家机关和人民贯彻实施,而不能直接对国家机关下命令和指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