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法律上的关系
如果能够认定钥匙盘属于计算机软件,那么它理应是得到相关法律保护。《软件保护条例》关于程序的定义是“指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可以由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的能力的装置执行的代码化指令程序”,关于文档的定义是“文档是指用自然语言或形式化语言编写的文字资料和图表,用来描述程序的内容、组成、涉及、功能规格、开发情况、测试结果及使用方法”。而有的学者即从中得出结论,认为钥匙盘只是含有数据标记的软盘既不是计算机程序也不是文档。这种认识是不科学的,是由于对计算机软件技术本身不熟悉,对计算机法律条文过于表面化认识所致。
按照《软件保护条例》第2条的规定,即计算机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如果把钥匙盘理解为一种特殊标记,那它当然不是计算机软件。可事实恰恰相反,在钥匙盘的特定磁道作业的特殊标记,并不类似于通常我们所想象的用笔在纸上作的特殊标记,它实际上是通过在软磁盘的0磁道文件分配表(FAT)或直接在某磁道上写入二进制的代码串等方式来实现的。这些代码串具有以下特点:①可以被输入;②可以得到某种输出结果(真与伪);③是软件厂商用来描述和验证钥匙盘真伪的数据资料。当这些代码串和母体软件产生特定关联,即成为保护母体软件特定的代码串时,当然应该视为一种计算机文档。
同时钥匙盘更具有程序的特点。我们认识到,编程技术的发展已使现代意义的程序完全脱离了以单一文件存在的形式。一个程序是由大量功能不同的模块(包括程序和文档)组成,这些不同属性的模块构成了一个完整的程序。钥匙盘作为被其保护的母体程序的一部分,可以被执行并直接导致母体程序的响应,得到某种结果(母体程序运行或者不运行),和其他模块共同组成了一个功能完整的程序。因此,钥匙盘应该也的确属于程序。
需要注意的是,一份数据资料能否成为程序或者文档,并不取决于它是否有文件名。例如,某些VCD中的音像文件虽然没有文件名,但无疑属于文档。钥匙盘中的特殊信息即使没有文件名,并不影响其成为计算机软件。
可见,钥匙盘与计算机软件的关系是紧密联系、不可分离的关系。钥匙盘属于计算机软件,它具有计算机程序的一切法律特性,理应纳入《
著作权法》和《软件保护法》的保护范围。
三、仿制钥匙盘与反向分析母体程序的法律责任
任何能够借助于某种机器或设备而被人感知、复制及传播的作品,均应受到版权保护。软盘上承载的计算机软件是为了达到一定结果而用于计算机的一组指令或数据,应该属于权法的保护范围。对于钥匙盘的保护并不是指保护软盘这种只读存储器的结构,而是指保护软盘里面的程序的表达形式,正如保护文学作品的版权,并不只去保护一本书一样[5]。所以,同样道理,把含有加密技术的程序固定在软盘中,并不导致该程序失去保护。所以仿制钥匙盘人并不是单纯地模仿如普通物体的结构、造型而制造软盘。很明显仿制钥匙盘的目的就是为了使用盗版软件,使用盗版软件当然侵害了软件制作者的合法著作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