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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身份认证的法律保护模式

  盈利性的商业机构。此种机构应当通过市场竞争建立认证机构的信用。政府并可组建或授权CA机构,拥有资金和信用的组织都可进入CA市场,凭借市场竞争来确立认证机构的地位。单个的CA机构都可以作为独立的法人实体,CA通过不同的等级组建生成树状结构的CA,这种方式并不排斥政府的介入。而且,CA体系建立是经由市场的竞争实现,并考虑到技术的中立原则。新加坡、澳大利亚、美国犹他等州均采取次方式。笔者认为,纯盈利的机构以利益最大化为出发点,不可能也不会处处为了当事人的利益着想,如果在权衡利弊时往往会损害社会公众的利益。
  社会中介服务机构。中介机构就是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效益为中心,依法、有偿从事中介服务、自负盈亏的介于政府与市场主体企业之间、商品生产者与经营者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从事服务、咨询、协调、评价、公证、监督等活动的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有限责任公司或组织。社会中介组织或机构是一种民间性社会经济组织,它不属于政府的管理机构系列,不是由政府投资组建,也不能代表或替代政府执行有关经济管理职能,它可以通过沟通政府与个人、企业与个人之间的联系,起到桥梁和纽带作用。具体来说,一方面,社会中介机构依靠其特定的职能和服务,规范市场微观主体的经营活动,是企业经营管理行为的评价者,是企业财务状况的鉴证者,是投资人权益的维护者,是资本流动的引导者;另一方面,在宏观经济领域,社会中介机构依据政府制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对市场主体进行规范和调整,将其活动纳入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同时按政府的需要进行专项监督,将政府对经济的宏观调控政策落到实处,成为社会经济活动的监督者。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在发达市场经济国家,被形象地比喻为“经济警察”。社会中介机构就是通过这些多重角色在现代市场经济运行中发挥着重要的、不可替代的作用
  中介机构行为的特征:一是公正性。中介机构在协调有关问题、处理有关事件时,应体现出客观、公正的特性,不能有任何偏袒行为。二是权威性。企业在市场经济的经营过程中,会遇到许多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政府又管理不了或无法管的事情,这些事情如果得不到具有权威性的、公正的调节和处理,就会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还有可能引发社会问题。中介组织的调节、 审计、评估等行为必须具有权威性,才能达到理顺企业 关系、调节经济秩序的效果。三是科学性。中介机构在进行有关资产评估、咨询策划、信息收集等服务过程中,要尽量地做到准确、合理、科学,能够给企业提供有效的帮助。在市场经济发达国家,有关这方面的中介组织和机构已经发展成为具有重要作用的产业。四是合法性。中介机构的建立以及有关经营服务行为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法规与政策。
  虽然传统对于中介的服务机构的界定没有涉及电子身份认证机构,但是只是适应的环境不同。由以上分析笔者认为中介服务机构和电子身份认证机构的特点颇为相似,中介的服务机构作为电子认证机构更适合。但是并不否认中介服务机构的盈利性,主要看如何宏观把握,是暴利还是微利,这些问题只有靠政府部门的监管。由于对于中介的服务机构本身争议很大,有待于进一步研究和探讨,这里就不再赘述。 
  (二)电子身份认证机构资质条件
  和传统的公证机构的设立必须具备设立的条件一样,认证机构设立,也应当包含人员、资金、场地、设备等几个方面。无论认证机构是由个人,还是由法人担任,其实质上都是一种企业,只不过因其提供的是专业化的认证服务,它的具体要求不同而已①。
  1.人员
  认证机构的人员要求,可分为两方面,即关于机构发起人和关于从业人员方面的要求。由于两种人员的作用不同,承担的责任也不同,其具体要求也因之而不尽相同。
  ⑴ 关于认证机构发起人的法律要求
  认证机构的发起人,是该机构的设立者,它一方面必须能承担因认证机构业务而产生的财产责任,另一方面,又必须具有从事信用服务的素质或资格。有些国家或地区的法律规定,无论法人或个人,均可成为认证机构的发起人,而大部分国家的法律,则只允许法人机构作为认证机构的发起人。美国尤他州《数字签名法》在其61-3-201条(认证机构的资格与许可)中规定,认证机构的发起人需“具有以下任何身份之一:A,允许在本州开展出庭业务的律师,如果该律师是合伙人,其合伙业务主要是从事法律事务,或专业公司顾问,该律师在其中是被列于许可证上的股东;B,金融机构,授权进行信托业务的公司,或保险公司,如果批准在本州从事业务的话;C,任何经批准在本州从事业务的权利保险或综合公司;D,数字签名署之外的州长,州政府的主管部门,总检查长,司法委员会,州法院市,县,或立法机构,必要符合以下条件:(a)每一个政府实体通过由规定、命令或法律所指定的官员履行认证机构的功能;(b)州或政府实体之一是该认证机构发布的证书的用户;……”从美国尤他州的规定来看,自然人与法人,均可成为认证机构的发起人。不过,作为发起人的自然人,仅限于从事律师及公证业务的专业人员,并非无任何限制。这是认证业务的信用服务特性所要求的。另外,从法人作为发起人的规定看,公法人与私法人,均可充当认证机构的发起人。而其中可充当认证机构的私法人,也是有限制的,即必须是已经从事与信用服务相关的企业,如银行、保险公司,均属此类。
  认证机构的资格问题,实际上是一个行业准入条件问题。根据认证机构业务的特殊性,应当对其发起人有一定的要求。问题是各法律辖区的政府根据自身情况所制定的规范之间,相互差别可能较大,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统一的认证体系的形成。目前国际上还没有专门研究这一问题,但却是一个迟早要面临的问题。本作者认为电子认证机构有其特殊性,因为直接涉及电子交易的安全问题,对于发起人应当严格审核和评定。
  ⑵ 从业人员
  从业人员素质的好坏,关系着认证机构业务的成败。其从业条件一般分为积极条件与消极条件两个方面,前者是必须具备的,后者是必须禁止的条件。
  ① 从业人员的积极条件
  又分为信用服务与技术服务两个方面。信用服务人员,指审查客户资料,并签发数字证书的业务人员。其素质与服务水准,对证书用户或信赖证书的交易人影响重大,应当有特定的要求。美国尤他州《数字签名法》的具体规定是,“有资格并持有公证人或至少被一个公证人雇佣的任命;……”对于技术人员而言,其条件则侧重于认证系统的运用水平方面。美国尤他州法的规定是,“仅雇佣那些达到了本章要求的知识与熟练的人员,作为经营人员;……”。
  ②从业禁止条件
  无论是信用服务人员,还是技术服务人员,都必须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禁止雇佣那些犯过重罪或涉及欺诈、虚伪陈述,或欺骗等刑事犯罪的人作为经营人员。信用服务人员和技术服务人员也同样适合这条规定。
  2.设备
  认证机构开展业务所必须具有的设备,包括硬件与软件两个方面。但它是一个变量,不宜以法律形式规定得过死,其原因在于信息业的技术与产品升级很快。其具体标准,应由主管部门根据技术发展现状做出要求。美国尤他州《数字签名法》规定,“已取得了适合于履行根据主管部门和本章的要求的硬件和软件;……”这种授权主管部门具体规定的作法,是符合实际的,但认证系统标准的制定,必须与国际电子商务标准相协调,以避免造成人为的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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