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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暨行政程序立法研讨会纪要

  另有代表提出,本稿的行政违法责任只局限于责任机关上,建议补入相对人妨害行政、不合理不作为的法律责任。
  (六)其他建议
  代表们认为,行政程序法除了关注一般程序之外,应本着简化行政、节约成本的指导思想,针对各种具体行政行为规定简易程序。
  代表们还认为,现稿欠缺相对人救济制度。
  全国人大法工委代表提出,由于国务院的行政行为大多是抽象行政行为,因此行政程序法可以从行政主体的角度切分,将国务院单列出来,省级以下人民政府自成体系。
  国务院法制办代表建议,鉴于程序实践中经常发生“内部程序外部化”问题(即行政主体将本应由它履行的程序义务推给相对人)与部门封锁问题,行政程序法有必要明确最低的程序规则,确定行政主体最低程度的程序义务,订入各部门的协调程序措施。
  有代表提出,本框架遗漏了证据部分,建议将证据纳入新稿框架,并使其与调查、听证并列作为一节,规定在“一般规定”章中。
  还有代表建议,在本稿中授权司法机关解决行政主体的职权争议。
  四、 关于法律表述方式
  全国人大法工委的代表提出,行政程序法关系到庞大的行政部门体系,其影响力无疑将是巨大的,为尽量避免法律适用中的歧义,应使法律文本语言通俗化,让县政府能看懂。
  学界代表提出,我国的行政程序立法应秉承大陆法系的传统,并注意与国际接轨,使统一立法与分散立法的法律用语一致,减少歧义。有代表建议,对“行政主体”的定义宜采用国际通用概念,不再从经费来源出发来定义“行政机关”。
  五、 关于法律适用范围
  学界代表提出,在中央与地方的关系上,由于我国各地发展情况差异很大,行政程序法不能对经济发展程度跨度不同的地区作同样的规定。建议立法减少部分程序的刚性,注意留下弹性适用的空间,以使行政程序法因地制宜得到适用。
  上海人大法工委的代表提出,统计数据和实地调查表明,我国的三级政府(市、郊县、乡镇)法制生态环境有着极大差异,政府所处的层级对法律的实效影响巨大。为了避免规范化带来行政管理成本的大幅增加,建议行政程序法只适用于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基层人民政府适用与否,可授权基层政府视具体情况裁定。适当减小覆盖面,将有利于行政程序法较快出台,并维护法律在适用中的威严。
  六、关于立法方式的构想
  全国人大法工委的代表提出,可以将行政法学的理论队伍兵分几路,独立作业,拿出行政程序法专家稿的原则版、法典版、折衷版和实用版等不同的版本。经过比较后,由立法机关取舍。
  研讨会结束之际,课题小组负责人应松年教授代表会议组织人发出倡议,希望行政法学界同仁多写文章,加大立法宣传力度,集思广益,真正高品位高质量地完成专家稿拟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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