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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暨行政程序立法研讨会纪要

  第一章,总则。两部分内容:一是立法根据、立法意图、适用范围等立法前置性规定;二是行政程序的基本原则,初步订入合法原则、公开原则(包括保护国家秘密和私人秘密原则)、参与原则、听取相对人意见原则、公正原则、作出决定原则、比例原则、信赖保护原则、效率原则。
  第二章,主体。分为两节:第一节,行政机关,规定行政机关成为行政主体的条件等。第二节,当事人,规定当事人的范围等。
  第三章,一般规定。分七节:程序的开始,调查,听证,强制措施,期间、送达、费用,公文简化与自动化,信息公开。
  第四章,行政行为的效力。四节:生效、更正、废止和无效。
  第五章,行政决定。包括决定之依据、行政机关权力与义务、程序的开始、听取相对人意见的方式等。
  第六章,行政规范。规定行政立法与其他行政规范的界线、内部规范的制定、机关之间的协调等。
  第七章,行政规划和计划。包括其涵义与范围,拟定过程中机关之间的协调等。
  第八章,行政指导。
  第九章,行政合同。
  第十章,法律责任。如何追究行政赔偿责任和责任人员的个人法律责任。
  第十一章,附则。
  与会代表对这一框架的总体评议意见是认可的,但在技术性规定上分歧较大。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 关于立法的指导思想
  行政程序法要解决哪些问题,在现行的立法条件下能解决哪些问题,这是立法前首先要回答的问题。全国人大法工委的代表提出,目前国内的行政程序存在着不简约、不公开、不统一,以及随意性太大等四大突出问题。立法的指导思想就是要突破这四个问题,既减轻行政成本,又保护公民权益。
  二、 关于立法模式
  (一)分散立法与统一立法。会议多数代表持赞成统一立法的意见。全国人大法工委的代表提出,分散立法是典型的头痛医头,这种立法周期长,成本大,而且法律之间的衔接很难处理。至于行政程序法与已有的、将来的单行法如何衔接,课题小组代表建议,我国可以采取大陆法系的通行做法,即除非单行法规定了特别程序,行政程序法一般具有通用性。
  有学界代表认为,在已经出台有关行政程序的一系列立法之后,有没有必要再搞一部统一的立法,这是专家稿问世之前必须审慎回答的问题。上海与天津人大法工委的代表提出,从程序实践来看,目前最具紧迫性的工作是为行政许可、行政强制及行政检查立法。在统一立法的同时,有必要进一步补充和完备分散立法。
  (二)变换切入点的建议。全国人大法工委的代表提出,不一定要从行政行为的分类切入,可以尝试概括出几个具有普遍性指导意义的行政活动的模块。概念太多是大陆法系立法的通病,它带来的直接后果是,立法越来越多,难以穷尽实际问题。民法走过的路也说明了这一点。行政程序法不宜再走老路,可以考虑切分行政活动的模块,比如听证等。学界有代表提出,我国的行政程序立法不可迷信外国的程序蓝本;又有代表认为,完全从行为角度出发规制行政程序,容易漏掉程序实践中的很多问题,不妨结合行政行为与公民的程序权利两个角度,共同整合行政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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