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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暨行政程序立法研讨会纪要

  抗辩理由。FOIA规定的九种豁免不是可以被机关随意运用的标签。在运用法定的豁免作为抗辩理由时,机关必须说明三点:所涉材料或文件的性质描述;法定豁免的条文;所涉材料或文件与法定豁免的逻辑联系。如果被拒绝公开的材料或文件不止一个,那么机关必须按照材料或文件的目录索引,一一对应地说明每个拒绝决定的理由。
  诉讼费用、律师费用的承担。一般由各方独立承担。在这一点上,信息公开诉讼与民事诉讼不同。
  (3)机关败诉的后果:
  如果原告胜诉,那么被告机关将按法院裁判公开所涉材料或文件,同时退还申请人所交的费用,这是外部后果。从内部看,机关一般会对直接责任人员作出惩罚。
  2、反对信息公开的诉讼:
  根据法律的授权,在有些行业(特别是工商业),从业者要向主管机关提交其运营数据及资料。这类信息有的可能属于FOIA列出的豁免公开范围,有的则不是。当机关收到信息来源方以外的人提出的公开请求时,是否公开所涉信息就属于机关的自由裁量权范围之内。信息来源方因为不满于机关作出的公开决定,而向法院提起诉讼,这是有关信息公开的诉讼中最为常见、也最有争议的领域。
  值得注意的是,这类诉讼所依据的法律通常不是FOIA,因为FOIA没有对这类情况规定救济程序。这种情况下,保障信息来源方诉权的是商业秘密法、隐私权法等法律。所以“反对信息公开的诉讼”不是严格意义上的信息公开法诉讼,它是其它法律意义上的诉讼,关键在于,涉案机关通过某部法律作出了非法的决定。
  透明度已经上升为世界各国达成共识的经济、政治生活原则。但是任何一项原则进入操作层面时,都要遇到这样那样细节上的障碍。只有克服这些细节上的障碍,一项原则才能真正体现为原则。
     二、行政程序法试拟稿框架之评议
 
  本专题的目的是给全国人大法工委提供一个可行的行政程序法草案框架。
  规范行政程序是实施法治的根本问题。十多年来,行政程序的滥用和乱用日渐受到社会的重视。早在1989年,国内就已提出行政机关要有自己的一套行为规范。九届人大工作会议上,李鹏委员长宣布将行政程序的统一立法提上人大的议事日程。在行政程序立法课题上,实务界总结了不少经验,行政法学界展开了热烈讨论,时至今日,立法条件已臻成熟。2001年中国入世,政务改革更显紧迫,行政程序立法应当同步展开。
  根据以往的立法经验,有效率的立法应该先拉好框架,再使其血肉丰满。行政程序法在现代行政国家中,从立法模式到体例,从法律术语到行政行为分类,都有巨大差异。这样一部包罗万象又极具争议性的法律,更有必要在正式起草前倾听各界意见和建议,慎重构想草案的蓝图。在细致筹备之后,2001年底,这一课题的研究取得了阶段性成果——国家行政学院应松年教授领导的课题小组正式提出了行政程序法专家稿框架。章节安排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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