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司法审查与反对信息公开的诉讼
信息公开的诉讼大致有两种情况:一是申请人的请求被机关拒绝,二是资料提交者(信息提供者)认为机关不适当地披露了有关资料(信息)。
1、 司法审查(信息公开的诉讼)
申请人认为部分或者全部请求被拒绝的理由不当时,通常要先启动行政复审程序(Administrative Review)。如果申请人认为行政复审不具有足够的说服力,就可以启动司法审查程序(Judicial Review),即提出要求信息公开的诉讼(FOIA Litigation)。
(1)诉讼原则:
司法独立。一般地,法院对机关的决定采取尊重的态度,但法院必须独立地得出自己的结论,用司法权力来审查机关的拒绝理由是否合理。
秘密审查。司法审查应由法官在原告不在场时进行。法官直接对诉讼所涉材料或文件的内容进行审查,以判断机关的抗辩理由是否成立。(秘密审查有时会滋生不公平,法官们也觉得不妥。)
司法谦抑。法院在裁判权力上是有限的,它无权判决撤销机关的决定,只能判决强制公开争议材料或文件,同时宣告机关的在先决定无效。
书面审查。因为被告机关一般不愿意在庭审中披露所涉文件的内容。
(2)诉讼规则:
关于法院的审查事项。在信息公开诉讼中,法院将审查机关拒绝公开的理由,并审查机关是否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了答复。虽然FOIA规定,特殊情况下,机关的答复期间可以延长,但是这些规定不等于对机关作了空白授权,因为FOIA对这些特殊情况作了严格的定义。附带的审查项目还包括机关对申请人的收费。
关于原告的资格。原告必须适格。在美国,大量公共利益团体的存在,使法院对原告适格的要求有所松驰。事实上,出现频率最高的信息公开诉讼就是由于公共利益团体对机关的监督而引起的。
关于管辖法院。法律允许原告自由选择其认为合适的联邦地区法院提出诉讼。
关于诉讼时效。FOIA规定的信息公开诉讼时效是六年,事实上申请人通常在行政复审受挫后就会立刻起诉,所以六年的时效体现的是FOIA对知情权保护的重视和强化。
举证责任由机关承担。因为申请人行使的是
宪法赋予的知情权,他们提出的公开请求不需要任何理由。与此相反,机关有义务尽力满足公开的要求,做到“全面公开”。即使被请求公开的材料或文件数目巨大,机关仍然不能免除义务。对于每一个被拒绝公开的材料或文件,机关都要逐一说明理由。
证据开示。在法庭辩论开始之前,原告有权请求法院启动证据开示程序,但是有关证据的范围是受到严格限制的。法庭同意启动证据开示程序之前,必须进行事实调查,以确定原告要求的紧迫程度及机关的保密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