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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暨行政程序立法研讨会纪要

  阳光下的政府法(又称“公开会议法”)是规范集体负责制机关的信息公开立法。如果部门的首脑是由两人以上组成,那么该机关的会议就要公开,即使属于FOIA规定的豁免公开情况,也应当公布该会议上集体作出的决议。根据这部法律,按照首长负责制运作的机关不在适用范围之内。值得注意的是,首长负责制的机关在美国为数不少。
  (三)关于豁免公开(即保密)的问题
  确定豁免公开的范围是信息公开法的要害环节。美国的信息公开法制体系在这一问题上统一于FOIA。FOIA以谨慎的态度枚举了九种情况,每一种情况的法律表述都比较抽象,具有较大的变通和包容性。
  机关运用自由裁量权拒绝申请人的公开请求时,必须说明被要求文件材料的性质,阐明与FOIA豁免规定的逻辑关联,并将作出拒绝公开决定的官员姓名、职务等情况告知请求人。如果公开请求所涉文件材料中只有部分可归入FOIA豁免范围,那么机关应当就被豁免部分陈述理由,同时提供其它部分的文件材料。
  与保密相关的问题是定密,但它们是两个不同的问题。在FOIA列举的九种情况中,并不是全部要经过定密。以定密作为必经阶段的只有第一种豁免,即有关“国家安全”的文件,应当根据总统签发的行政令来定密。在一般行政程序中,必要时由联邦调查局定密。
  (四)美国信息公开的实务
  对申请人而言,根据FOIA申请信息公开的程序非常简单。申请信无需提出理由,只需对目标文件材料作出一个清晰的描述,以便机关人员识别出相关文件即可。缴费标准因信息的申请目的而异,对于非商业用途的信息公开,机关收费受到FOIA的严格限制;商业用途的信息公开,机关收费限于信息目录检索费与材料复制费。司法部对机关收费进行统一监督。在实务中,对有益于公共利益的信息公开,申请人的缴费一般低于FOIA的收费标准;而在非商业用途的信息公开上,申请通常免费。
  对机关而言,信息公开,特别是FOIA的“全面公开”原则是难以很快接受的。奉行保密主义几乎是行政的本能,如果没有强有力的司法监督,“透明政府”就只能作为一句很有魅力的口号而生存。不难理解,在FOIA施行的初期,行政机关的态度很傲慢,往往以公开成本太高等为借口,拖延答复时间(联邦调查局曾创下九年才给申请人答复的历史记录)。但是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信息共享再也不是难题,机关可以用很小的网络维护成本,满足大众对信息的需求。基于这一时代背景,美国国会于1996年通过FOIA 第三次修正案,规定各机关在互联网主页上设置信息公开专栏,用于会布其最新制度、决定等。1996年修正案标志着“电子政府”代替了“文件政府”成为受公众欢迎的信息公开角色。统计数据表明,各机关收到的年请求件数正在持续增长,大多请求都是向“电子政府”发出的。
  关于信息公开的成本,1999年和2000年的联邦统计数据是美国公民人均1美元/年。(这是个很小的数字,只相当于美国军乐队一年的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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