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公开暨行政程序立法研讨会纪要
毛华
【全文】
信息公开暨行政程序法研讨会纪要
信息公开暨行政程序法研讨会于2002年5月13日至14日在天津召开。此次会议由全国人大法工委组织,邀请全国政协副主席罗豪才出席。与会者共计三十余名,有来自国务院法制办、最高人民法院、中国法学会、上海及天津人大法工委的代表,以及来自国家行政学院、北京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浙江大学、中央民族大学、南开大学的行政法学界知名专家与教授。会议还邀请了两位美国专家就美国政府信息公开的情况作专题介绍。此次会议有两个并行的主题:一是介绍美国信息公开及政务公开法,一是评议行政程序立法的专家稿纲要。
一、 透明政府:美国的信息公开与政务公开
信息公开是此次研讨会的特色议题,它直接关系到政府透明度与公民知情权,也是从源头上遏制行政腐败的治本措施之一。来自美国Syracuse 大学的Richard Goldsmith 与William Banks 教授对美国透明政府的历史和法律背景作了讲解,并回答了与会代表关心的中国信息公开制度建设问题。
(一) 信息公开的历史、法理基础及行政法意义
美国对信息公开的正式立法始于1966年,但在此之前,美国社会已经有保护公民知情权(Right to Know)的传统。这是因为美国的信息公开以普通法为基础,传承于英联邦,所以早在美利坚建国前,知情权就已经根植于人们的法律意识中了。1946年制定联邦行政程序法时,制定单行的信息公开法就成为一种暗含的需要。1946年到1966年间,出台了相当多的规章制度来规范政府机构掌控的信息。1966年的信息公开法(Freedom of Information Act,简称FOIA,也译作“信息自由法”)其实是已有规章制度的整合。
信息公开的
宪法基础是公民的知情权,政治基础是权力分立。被称为“权利法案”的
宪法修正案规定,政府有义务向公众公开其外部工作信息。
信息公开的行政法意义是因国而异的,因为不同的传统文化会得出不同的价值判断。单从美国法律文化出发,联邦政府希望人们通过FOIA来了解政府正在忙些什么。麦迪逊总统有句名言道:“无论如何,知情胜过无知”(Knowledge is sure to prevail non-knowledge.)。一个民有、民治、民享的政府,没有理由不让它的人民看到它的运作。透明的政府才能防止可能发生的腐败,采取其它的行政管理方式将给国家带来灾难。从行政效率来看,一个透明的政府才是真正高效的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