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中的逻辑如何可能?
亚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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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的逻辑如何可能?
亚北
意志是法律的核心要素。人的行为是按意志展开的,不是按逻辑展开的。我经常心里发悚:作为人类行为规范的法律,其中的逻辑又如何可能?
假想一案例。某商店橱窗摆有一塑料女模特已有一月,一个爱耍飞刀的小混子早就看它不顺眼了。这天模特损坏,商店以大致相近的真人模特临时替代。时逢小混子酒醉眼迷朦,一看更不顺眼,远远飞刀一去,女模特命丧黄泉。小混子被判过失杀人罪。
小混子被判过失杀人罪的原因是,小混子没有杀人的故意,但有疏忽大意的过失。小混子没有杀人的故意,是按常识推定小混子不知假模特已被换成真模特是事实,因为大凡任何人除非亲眼所见,都不会认为假模特已被换成了真的。但从逻辑上说,从假模特已摆一月不可能推出这天还是假模特,正如从亿万年太阳每天升起推不出太阳明天还会升起。在此决定事实认定的是常识而不是逻辑。小混子之所以有过失,是因为按法律规定小混子应该预见假模特有可能已换成真模特,——这即是说,小混子不应该遵循常识。而之所以不应该遵循常识,是因为常识有问题,违反逻辑。在此,法律一方面肯定“常识有问题”,另一方面又“以常识认定事实“,法律自身的逻辑又在哪里?
实际中的任何案例都比这个假想的案例复杂,但道理是相同的。我更愿意采用这个假想的案例,是不想让思维受细节拘束。在这个假想的案例中,以下几点似乎是可以肯定的:
1、认定当事人的意志,法律得以常识为标准(包括专业界的共识)。
2、常识出了问题,是因为常识违反了逻辑。
3、当事人意志的不当,是因为遵循常识、违反逻辑的结果。
4、惩罚当事人的意志,意味着法律要使常识符合逻辑。
这四点分析有些牵强。但如果是对的,则法律与逻辑最终还是联系在一起的。不过,即便如此,这种联系未必意味着法律自身的逻辑。进一步分析如下。
对于第一点,法律为什么得以常识为准?人们的认识和行为大多是按常识进行的,法律要推翻这种认识或行为,必须提供反证;在该例中,这种反证应由检察官提供,实际情况肯定是检察官未能做到这点。对于第二点,常识出了问题,在该例中是常识推理出了问题,按逻辑是推不出相应事实的,但常识推出了,常识违反逻辑。应该强调的是,意志是不受逻辑羁绊的,在行为的层面上,尤其如此,从人的前一行为在逻辑上无论如何也推不出人的后一行为;在该案中,商店的行为不能与太阳每天的升起相比,或者有规律,前者没有,更缺乏可预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