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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权处分刍议

  
  
  
  参考数目:
  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1、3、4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王利明:《民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魏振瀛:《民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
  崔建远:《合同法》,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孔祥俊:《合同法教程》,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中国法学》2001年第3期
 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4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60页
 王利明:《论无权处分》,载《中国法学》2001年第3期,第77页
 杨立新:《合同法总则》,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147页
 准合同,合同当事人依法律规定的条件业已满足为前提,将一定的内心意思表示于外,从而引起一定法律效果的合同。
 此分类纯为笔者论述方便而设,学理上无此规定。
 本文探讨的无权处分之效力主要着眼于对财产所有权的无权处分。
 王利明、崔建远:《合同法新论·总则》(修订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66页
 某些大陆法系国家将法律上之处分行为划分债权行为(负担行为)和物权行为(处分行为)。把债权行为定义为发生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行为,在实务中以契约为重要。但是,债之关系若是以所有权之转移(例如买卖、互易或赠与)或设定担保之约定为其内容时,就直接涉及到物权变动关系。此种独立于债权行为之外直接使物权发生变动的法律行为,即是物权行为。参见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1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55页
 王利明:《论无权处分》,载《中国法学》2001年第3期,第66页
   王利明:《民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62页
 受让人出于善意,是指受让人误信财产的让与人为财产的所有人。
 王利明:《民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63页
 孔祥俊:《合同法教程》,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07页
 王利明:《论无权处分》,载《中国法学》2001年第3期,第8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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