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而言之,在当代国际格局和国家间体制之下,坚持国家主权的权威性仍是不容置疑的,这至少是一种实然的状态。对国家主权的“挑战”是不存在的,国家主权所受到的制约实际上是其应有之义。国家主权的制约来自于主权者自身和国际法。尽管从本质上讲,国际法对国家主权的制约仍然最终是通过主权者自身实施的。比如,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虽说对传统国际法有了某种突破,但其最终执行手段仍不得不依赖于国家的交叉报复,只是被赋予了法治的印迹。我们只能说,国家主权权能一旦被让渡,各国有义务一秉善意地承认其一定的独立性的约束力、自觉接受国际法的制约。但是,国际社会与国家之间的权力分配必须是合理和公平民主的,有一个必要的界限。国家主权仍然是至高无上的,这并非对国际法的否定,因为如果任意否定国家主权,只会危及弱小国家的利益和生存,从而摧毁整个国际法律秩序的基础。这可以说是国际法发展的界限。以往探讨国家主权只是从其“质”上论述,而没有注意到国家主权的“量”的问题,认识到这一点,就会发现关于国家主权的观点的冲突基本是不存在的,如果说有的话,只是国家主权观念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的发展和表现方面的分歧。
三.新的历史背景下的国家主权观念及其动向
“法律根植于文化之中,它在一定的文化范围内对特定社会在特定的时间和地点提出的特定要求产生反响。从根本上说,法律是人们认识、阐述和解决某些社会问题的一定的历史方法。” 考察国际法的诞生及其发展轨迹,我们可以发现这一认识同样适用于国际法。国际关系的发展总是国际法成长的一个背景因素。在当前新的历史背景下,国际关系中出现了一些新的需要共同关注和解决的问题。比如,国际社会组织化的问题、国际环境保护的问题、经济全球化的问题等等。我们必须以发展的观点认识国家主权,国家主权的观念需要有新的认识框架和思维模式。
人类天生就有过有秩序的、和谐的生活的欲望,正由于此,国家才有承认并且遵守国际秩序的意愿,这是国家作为国际社会成员的“社会性”的一面,但是也正由于现存国际结构的平权性质,国家必然 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随着现代各国间的相互依存性日益加强,国际社会组织化倾向也不断突显。然而,只要目前的以独立国家为主轴的基本国际结构不改变,在国际社会就不可能建立一个全球统一的超国家机构。 任何国际组织都不可能把其意志强加于主权国家之上。国家仍是国际社会的基本主体,国际组织仍将只是国际间交往的媒介,国家主权仍是国际法的核心概念。主权是国家的构成要素之一,当前风起云涌的全球化浪潮会影响国家主权的行使,但是国家主权不会消亡,国家主权的行使受到国家自我约束和国际社会的限制,国家主权权能和管理职能的不同程度的让渡和转移正是国家行使主权的表现。国家主权的国际让渡同时也是国家主权的延伸。 由于全球跨国界环境问题的日益突出,国际法也面临着一系列挑战。这些问题的解决需要世界各国的共同努力和合作,惟有如此才能促进人类的共同发展和进步。在经济全球化时代,国家主权理论正从以国家利益为主的主权观向兼顾国家利益和全球利益的主权观转化;从以政治为中心的主权观向兼顾政治、经济、文化等内容的多元主权观转化,从以“保护”为出发点的主权观向以“合作”为出发点的主权观转化。 可以预见的是国家主权权能的保留范围将缩小,但是如何确立一个较为合理有效的国际法律治理机制,仍然是一个需要各国共同努力亟待解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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