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面我们已经谈到,主权与私法上的所有权有着很大程度的相似。古罗马法学家把所有权定义为:“所有权是以所有人的资格支配自己的物的权利”或“所有权是所有人除了受自身实力和法律的限制外,就其标的物可以为他所想为的任何行为的能力。” 就主权的概念而言,国际法学者们的说法总让人觉得与私法上的一些定义有似曾相识的感觉,虽然也许经过了一些改造。关于国家主权理论的内涵及其是否受到挑战的问题,学术界存在一定的争议。笔者认为,所谓的争议实际上并不是真正的根本的冲突。我们可以看到,当代国际法学者几乎没有人否定国家主权在国际关系中是不可以恣意妄为的,只是在某些概念的理解上未得到澄清认识。注释法学家对所有权总结出绝对性、排他性、永续性三大特征。依笔者看来,我们甚至说国家主权是至高无上的绝对的也没有什么致命的错误。“国家主权,作为一个表示在列国并存的国际社会中国家所特有的政治权力的术语,是对国家在其相互关系中主张某些权力和不受限制的行动自由的客观事实的抽象化。” 因为国家主权是国家与生俱来的、自在的权力,它是作为国家所必然固有的,它天然具有最高的特质。丧失了国家主权,国家就不成其为国家。学者们可能会严词批评国家主权至上这种观点是否定国家主权、否定国际法。这是一种强加于人的不公正的批评。国家主权的神圣性是由国内社会和国际社会的基本结构决定的,只要国家间体制不消亡,作为国家本质属性的主权就永远存在并至高无上。 很多学者倾向于以独立来代替国家主权,认为国家主权是受到限制的,其实这本就是国家主权的应有之义。国家主权的神圣地位并不是意味着可以不道德和狂妄的行使,我们所强调的国家主权平等是从国家主权的“质”的角度来讲的,国家主权概念在国际法架构下运作本身天然就蕴涵着平等的内在因素。另一方面,既为权力,就存在一定的界限,因此说国家主权在这一界限内是最高的绝对的也未尝不可,这是从国家主权权能的“量”的角度而言。国际法学者重视国家主权平等的良苦用心是令人尊敬的,他们认为采用国家主权至高无上的说法会否定国际法的担心实际上是因为现行的国际法体系如此脆弱,而不得不在措辞上就避免一切引起误会的地方。“确实有一些国际法学者主张用独立来代替主权,因为独立这个词语更恰当,更符合事实,而且更容易让使用它的人保持清醒的头脑。”
在罗马法上,虽然所有权具有绝对性、排他性、永续性,但是所有权的绝对性不是指所有人可以不受任何限制地行使权利,对所有权存在应有的限制。这种思维理念当然可以为国际法所用。正如所有权的诸项权能可以与所有权剥离一样,国家主权的权能或权利内容也应该可以与国家主权分离。国家主权的内容按涵盖对象可分为领土主权、领海主权、领空主权、司法主权、环境主权、文化主权等等若干具体方面。一种较为合理的说法是国家主权分为核心主权和主权权能。核心主权是指作为独立人格者所必需的权力,此种是抽象的、不可分割、不受限制、不可转让的,否则就是对国家作为主权者人格的贬损,是与国际法上国家主权平等原则相违背的;主权权能是属于权力构成的理论范畴,是核心主权的具体表现样态,是实在的权力,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让渡和限制。此说有利于解释某些现实问题,比如,大陆架可以由沿岸国行使主权权利但不是行使主权,又如台湾行使主权权利但它并非主权实体。这种分类实际上就是涉及一个权力的界限问题,属于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有学者从经济学视角出发主张把传统的国家主权解构为独享产权和共享产权,前者是不能让渡,仍然由单个民族国家独享的主权;后者是通过让渡,由有关国家共同分享的产权。 至于核心主权与主权权能的分野或者说主权权能可以被让渡和受限制的程度,并没有一个非常明晰和确定的界限,但是我们仍然可以通过参考私法上对所有权的限制方面来为此提供一些判定的标准和思考的方向。罗马法上对所有权的限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因相邻利益的限制;因公共或社会利益的限制;为宗教方面利益的限制;人道主义和道德方面的限制;其他原因的限制(包括为保护弱者利益的限制以及所有人对自己所有权施加的限制等)。 笔者认为,对国家主权的限制和约束只能是在满足以下条件下进行:为了国家自身的利益,同时兼顾国际社会全体的利益;为了全人类共同的情感、文明和价值追求;国家主权的受限程度不可能根本动摇其主权属性。可以认为,凡是对主权制约符合上述条件的就可以初步认为是合理的,这可以看作核心主权与主权权能的界区之所在。另外,在现阶段国际社会主权林立、缺乏有效的国际治理机制的现实状况下,国家主权的制约只能来自于主权者本身和国际法,从本质上讲国际法对国家主权的制约仍然来自于主权国家本身,这也许就是国际法系统本身的一个结构性的悖论,也正是国际法的特性之所在。就目前来讲,虽然国家主权是可以受到限制的,现实状况表明国家主权仍在随时发挥着巨大的影响,从来没有任何一个国家放弃主权。所谓的“主权过时论”、“主权弱化论”只不过是某些大国玩弄政治权术的手段和借口,世界各国尤其是广大弱小国家对此应保持足够的警惕。在国际实践中,一个很典型的例子就是,在1994年美国开展的一场有关维护本国主权的全国性大辩论中,杰克逊教授在参议院的“证词”中传递了如下信息:美国在缔结任何国际条约时,一贯把本国利益以及维护本国利益的美国主权和美国法律放在首要地位。一旦美国认为有必要采取措施“维护”本国的重大利益,它就“有权”不受国际行为规范和行为准则的约束,违背国际义务甚至不惜退出限制美国“自由行动”的国际条约。 这充分反映了美国实际上是否定别国的主权而推崇自己的最高主权。美国相继退出《京都议定书》、《反弹道导弹条约》、《国际刑事法院规约》更是有力地证明了这一点。强大国家尚且如此重视国家主权,对弱小国家而言更是不可否认。由此不难看出在当今世界坚持国家主权的神圣和权威性仍然是极其重要的。在1999年9月的联合国大会上,阿尔及利亚总统布特弗利卡代表非洲统一组织发言时也曾指出:“我们对任何危及我们主权的行为极为敏感,因为主权是我们对一个不平等的世界的制度的最后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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