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论主权
陈启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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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主权
陈启明
一.主权学说的提出及其演进
关于主权的概念,一般认为起源于法国学者博丹的《论共和国》中的主权学说。他认为主权是主权者对领土及其居民的最高权力,除自然法和神法之外,不受任何其他权力所制定的任何法律和规则的约束,但在对外关系上受一切国家共有的某些法则的限制。 格老秀斯接受了博丹的君主主权学说,他在其著中讨论了国家和主权的问题,他认为“国家是自由的人为享受权利和谋求共同福利而 联合起来的一个完善的结合”,“凡行为不从属其他人的法律控制,从而不致因其他人意志的行使而使之无效的权力,称为主权。” 同时,面对当时欧洲的混乱状况,他论证说主权国家及其统治者也必须遵守法律,他在罗马私法中发现了这种法律以及这种法律的基础,这就是自然法或理性法的学说,万民法的概念、规则和制度。 欧洲30年战争后,《威斯特伐利亚和约》的签订,承认了国家主权原则,打破了罗马教皇下世界主权论,使国际法从神学的束缚中解放出来。法国1791年《
宪法》中提出了重要的人民主权学说,它指出:主权属于国民,主权是统一的,不可分的,不可转让的和不可剥夺的;任何一部分人民或个人皆不得擅自行使之。此外,它还庄严宣告:每个国家有不可剥夺的权利在他他愿意时单独生活,或在他为着共同幸福而愿意时与其他国家联合在一起。我们,法国人,除自己的人民外不承认任何君主。 西方现代国家主权学说的代表人物奥本海认为,主权是最高权威,在国际法上并非意味着高于其他国家而是在法律上不从属于任何世俗权威。我国著名国家法学家周鲠生先生认为一般来讲主权意味着最高的权力,运用到国际法上国家主权是指在国内最高和对外独立的特性。进入20世纪以后,由于国家之间互动关系增强,考虑到国际关系的现实,所谓的相对主权理论逐渐开始风靡起来。近来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国家间的互赖性进一步增强,出现了许多与传统主权理论不同的声音,比如所谓的“主权弱化论”等。以上关于主权的观念和学说,基本上反映了这一领域的发展线索,也是国际关系不同发展阶段的某种表现。从主权学说的产生和发展历史可以看到,主权从来就不是一个僵化的概念,它总是在依照不同的历史条件试图调整和发展其内涵。
主权学说在欧洲的兴起最初是服务于君权的,主权实际上是君主的主权。探究主权观念的产生,我们可以发现主权与私法上的所有权有着惊人的相似。梅利曼指出,“国家主权在法律上有两个表现:其外部特征是排斥任何来源于外国的法律;其内部特征是排斥一切来源于地方组织或习惯的法律。”法律的这种“当地化”和“一元化”正说明了主权的“属地”和“私有”性质。 只是随着国家间关系的发展,主权的观念被赋予了一些新的内涵,但是私法中的某些理念和和原则仍然可以为我们处理当今国际社会的现实问题和发展国际法提供思路。事实上国际法产生之初就大量借鉴了罗马法上的一些概念、规则和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