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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裂变中重构——论市场经济下的德法结合

  (三)、市场经济下法治和德治的定位
  1、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
  传统计划经济是一种“权力经济”,经济关系是垂直的,经济秩序是靠权力等级和不同层次的领导人的意志来维持的。在这种经济体制下,不可能存在真正意义的法治,占优势的是人治和专制。 市场经济作为一种与传统计划经济相对应的经济体制,其本质特征是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发挥的基础作用。关于法律在市场经济秩序形成和建立中的作用存在不同态度,主要有自发秩序论和理性秩序论的对立。前者认为建立在人性公正和理性基础之上的市场秩序是自然的,不需要国家意志和法律干预;而后者强调秩序的建立须依靠国家干预和法律权力。然而1929 ——1931年的经济危机,以及19世纪末出现国家对经济的干预日益加强,无不映证了契约经济的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这句话。 在经济学看来,人是“经济人”,不仅会作出“利己”的选择,以实现个人福利和效益最大化,而且还会为此作出损人利己的“败德行为”,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交易双方对意志自由,公平竞争,权利平等等要求更为迫切,客观上需要动用法治予以保障,“如果没有一些恰当的制度,任何意义上的市场经济都不可能建立起来”[7]。法治作为市场经济的法律环境是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市场经济是从历史上的小商品经济的基础上成长起来的,市场经济之前的商品经济实践中已经形成特定的市场伦理以及基于其上的市场秩序,这种市场伦理和市场秩序是刚性的,还不适应现代市场经济的要求,必须由国家通过法律的形式予以制度上的强化和保障。此外市场经济的生长发育要求克服权力滥用,要求私人部门与公共部门,市民社会和政府部门的权力,权利空间和权利,权利行使方式进行严格界定。
  2、市场经济的道德内涵
  马克思主义认为,道德是在人类社会的一定生产力方式或经济关系中产生的。因而道德的内容要受人们的物质生活,即经济关系的制约,并随着社会经济机关系的变革日益变革。于是,想要给市场经济下的道德一个准确的定位,必然要使其反映市场经济的属性和要求。经济学理论告诉我们:“良好的市场秩序是各种市场因素得以起作用的关键。而秩序的获得必然要通过规则的约束。按照博登海默的说法:人类的秩序的依赖植根于人们重复令人满意的经验的先见倾向。而遵守规则是获得秩序最有力的保障。规则化的行为方式为社会生活提供了很高的有序性和稳定性,人们可以通过规则来预见未来,并指导自己的行为。与此同时,人们对秩序和规则的需要,越到复杂的社会越明显、也越强迫越强烈,因为越复杂的社会,其生活是连续性和稳定性越容易遭到破坏,而一旦遭到破坏之后越难以恢复,并且对社会生活的危害也会越大。由此可见。随着我国加入WTO和市场经济发展的日趋成熟,树立“规则意识”,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应该被列入道德体系,并成为其核心内容。值得一提的是,所谓“规则意识”的突出表现便是讲“诚信”。孔子云:民无信则不立。“诚实信用”不但是中国千年礼仪之邦的传承,更在当今发展成为民法领域的“帝王条款”。它作为“规则意识”的核心表现,正逐步渗入到社会生活的各个层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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