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哲学意义上讲“结合”一词指事物间发生一切联系,决定了他决不等同于单纯意义上的“两手抓”或者机械式的“1+1”。于是我们认为,德治与法治相结合的关键在于一个适当的结合点和可行的结合方式。 根据马克思主义哲学关于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矛盾的阐述,经济基础是一定社会历史阶段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各个方面的总和,而上层建筑是建立在一定经济基础之上的政治法律制度和设施,以及与它相适应的社会意识形态。他们之间的辨证关系为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上层建筑反作用于经济基础。显而易见,市场经济归属于经济基础的范畴,而法律、社会道德当归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因此一方面法律与道德的内容都只是表明和记载市场经济的需求而已。从经济领域透视法律“立法者不是在发明法律,而仅是在表述法律,他把法律关系的内在关系表现在有意识的现行法律中。”[3]而透视整个社会意识,“思想、观念、道德的生产直接与人们的物质生活,与人们的物质交换,与现实生活的语言交织在一起”[4];另一方面,上层建筑运用政治力量,法律手段和思想影响,帮助自己经济基础的形成,巩固和发展。由此可见,根据我国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现状,法律与道德的结合应立足表现市场经济的要求,同时法治与德治的结合点是适应市场经济制度的运行和发展。
二、市场经济下的法治和德治
(一)市场经济下法治和德治的实质
虽然法治和德治在表现形式上有诸多不同,但它们的最终目的都是为了达到“社会控制”效果。所谓“社会控制”,其实质内容是对利益的分配。法国哲学家爱尔维修断言:无论在道德或认识问题上,都只是利益主宰着我们的一切判断。一切错综复杂的社会现象,包括法律现象,都可以从利益那里解释[5]。一个社会虽然是为实现相互利益而进行合作的事业,但它又有一个突出特点:即存在利益的一致方面,又存在利益的冲突方面。之所以有利益的一致,这是因为社会合作可以使所有人的生活比每个人靠自己的力量所过的生活更好。之所以有利益的冲突,这是因为人们都希望自己能多分得一些通过合作所产生的利益。德治和法治的规则确定了人们利益实现方式,在社会中,人们是奉公守法,还是随心所欲;是积极进取,还是碌碌无为,都是这两种规范引导和约束的结果。
(二)、市场经济下法治和德治的作用机理
经济学理论告诉我们:人类是在一个资源有限,不敷需要的世界中生活。在资源有限性与私欲无限性的矛盾中,每一个人被假定为“经济人”,即为自我利益理性的、最大限度的追求者。[6]按照经济分析法学派代表人波斯纳的观点,行为人在实施某种行为之前会经过一番核算,当他发现收益大于成本而有可图时,他就人去做;反之,他就不会去做。而且这种行为实施的坚决程度与预期利润大小成正比。因而,如果我们要抑制某种行为的发生,应尽可能的增加该行为所要付出的成本,减少它的预期利益。从这个意义上说,道德可以被看作一种心理成本,它表现为不法行为被揭露后受到的舆论遣责和因可能受法律惩罚的恐惧所造成的心理压力;而法律则是一种惩罚成本和行为成本。一方面,人们一旦被认为违反法律的规定,就要依判决支付相应代价。另一方面,法律通过一系列规范的引导,层层把关,处处设防,大大增加了不法行为被揭露的可能性,使行为人的期望度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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