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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裂变中重构——论市场经济下的德法结合

     一、 从法律与道德的功能特征
     看德治和法治的关系
  法律与道德作为社会控制手段,起源于原始社会中的社会习惯。自产生之日起的相当一段时间内,它们是混同在一起共同发挥调节功能的。法律被道德化,道德被法律化,法律依赖道德而被认同,道德依赖法律而被贯彻。但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社会形势发生重大变化,法律和道德开始分野,并归属于独立的研究领域(法学和伦理学)。它们的这次裂变是具有积极意义的,因为法律和道德从此真正得到了系统、科学的研究,人们对这两者关系的认识也更加深刻、成熟。
  法律和道德是两种不同的社会规范。就它们的区别而言传统理论认为可见之于这样的事实:法律调整人们的外部关系,而道德则支配人们的内心生活和动机。根据这一观点,法律不考虑注重潜在的动机问题,只要求人们从外部行为上服从现行的规则和法规,而道德则诉助于人的良知。道德命令要求人们根据高尚的意图——首先是根据伦理责任感——而行事,它还要求人们为了善而去追求善[1]。由此可见,法律基于人性的恶而进行基本的制度架构,而道德基于人性的善去设置各种社会规范。心理学研究表明,人性既有善也有恶的一面。在现实生活中,纯粹的经济人和道德人是不存在的。因为在一定生产力条件下,人只能是经济人和道德人的混合物,是善与恶、理性与非理性、利已与利他的矛盾统一体,至于哪一因素占主导则因人而异,且不同的社会关系领域中也存在主次的问题[2]。人性的两面性决定了法律和道德间对应的特征功能:法律的主要功能是禁恶,道德是扬善;法律必须依靠强制命令运行,道德则依靠内心服从恪守;法律具有普适性,道德则因个人认识不同而不一定被遵守;法律的实现往往以巨额成本为代价,道德对秩序和效益的贡献则是低价的……
  由此可以看出,法治与德治作为社会控制的两种手段具有各自独特的优势和局限,并且这种优势和局限往往呈现一种互补的关系,即法治的优势正好弥补德治的不足,而德治的优势恰好是法治所缺。孟子曰:“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可以说,德与法两者之间“不可或缺,不可偏废,相互依存”的关系已在学术界达到共识。但事物的复杂性往往在于它们是矛盾统一的。虽然法治与德治存在合作的基础,即互补性,但它们却存在着冲突的趋势,即斗争性。两者固有的互相排斥的功能特征决定了它们不但不会自动的融合成人们期待的理想状态,而且任何一种生拉硬撤的结合方式都会起到反作用。这就好比两只相拥取暖的刺猬,为了驱寒而靠近,因为靠近而刺伤彼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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