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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当前领导干部法律素质的调查与思考

   思考之三:关于领导干部的法律信仰。这次调查给人留下较深印象的,是领导干部对法治的理性认识与在实践中坚持法治原则的坚定性之间的落差。我们认为,这在很大程度上与领导干部缺乏对法律的信仰有关。许多干部在执行职务过程中,由于对法律缺乏应有的信仰,就很难顶住来自各方面,尤其是上司的压力和干扰,许多人缺乏那种为法律而献身的精神。可见,法律的至上权威,对宪法和法律的信仰还没有在领导干部心目中真正地树立起来。什么叫法律信仰?法律信仰就是人们对现行法所持的一种尊重、信赖并积极认同的态度。法是一种具有国家强制力的行为规范,没有国家强制力,法就如同“一把不燃烧的火,一缕不发亮的光”⑹。但仅靠国家强制力是不能实现法所蕴含的全部价值的,况且仅建立在强制力基础上的法其合理性和公正性也是值得怀疑的。国家强制力可以惩治不法,但无力塑造一种法治文化。真正能确立法律权威地位并保证法律制度的有效运行,不在于国家强制力,而在于人们能理解并接受现行法律制度,在于人们对现行法的态度,“法律只在受到信任并且要求强力制裁时才是有效的”,“法若不被信仰,则形同虚设”⑺。当前我国领导干部法律信仰的失却的原因,据笔者调查中的体会有两个方面:其一,我国缺乏信仰法律的文化传统。在我国传统的法律文化中,以仁政为核心的德治等思想是占主导地位的,除一段短暂的秦代以外,法律只占辅助的地位。秦灭亡后,法律的繁苛被归结为其迅速灭亡的原因。所以在秦以后我国很少出现对法律依赖的思想。建国以后,由于对“无产阶级专政是不受任何法律限制的政权”⑻等导师名言的极端崇拜和对旧法统的义愤,造成了长期的法律虚无主义。毛泽东同志甚至说:“法律那个东西没有也不行,但我们有我们这一套,不能靠法律治多数人,法律只能作为办事的参考”⑼。在个人魅力型政治体制中,领袖对法律的蔑视所带来的影响是不言而喻的。其二,是现行法律运行中的缺陷。一方面,处在由传统体制向现代化过渡中的宪法和法律缺乏应有的稳定性,法律体系的内在矛盾消融其内在的公正与效率,立法技术的粗糙使法律形同政策,缺乏应有的操作程序使法律操作者无所适从⑽。信仰本来是对一种稳定的、内在合理性价值的尊重与信服,而我国现行法律体系的现状,使人们不由不对其神圣性产生怀疑。另一方面,现行法律在实施过程中的不理想状态,也对人们的法律信仰产生了消极影响。试想,在一个行政执法案件能够以合法途径解决的可能性只有20%(参看表四)的情况下,让人们树立起坚定的法律信仰,只是一种奢望。
  那么用什么来树立领导干部的法律信仰呢?规范立法行为,严格执法与司法自不待言。但笔者认为最有效的办法当是唤醒民众的权利意识,使之自觉地为权利而斗争。我们知道,法治的核心价值是权利,人们选择法治,无非是希望通过法治获得广泛的权利与自由。而对权利要求最为强烈的是一般公众。当民众的权利意识普遍觉醒时,必会认真关注法律,公民对领导干部行为的合法性也会提出更高的要求。领导干部的行为也只有符合宪法和法律的要求,以保护和发展公民权利为最高宗旨,才能为公众所认同,所拥戴。在公民权利意识普遍觉醒的社会,权力行为才会受到有效的约束,信仰宪法和法律不仅是公共职务的基本要求,也是官员利益的根本保障。当利益机制与信仰导向相一致时,信仰才具有了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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