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以上对保证合同和保证期间性质的研究,我们可以看出保证期间和诉讼时效期间、除斥期间的区别:
保证期间和诉讼时效期间的区别有:
首先,诉讼时效中断是指在时效期间进行中,因发生法定事由,使已进行的时效期间全归于无效,时效期间重新计算的法律制度。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以权利人可以行使权利而不行使权利为前提。诉讼时效期间不存在当事人约定的情形,必须由法律明文规定。 而于保证期间,期间长短均由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予以约定,无约定则由法律推定为6个月。
其次,期间经过之效力不同。诉讼时效期间经过之效力为权利人丧失胜诉权,但并不丧失诉权,并不丧失实体权利;过了时效之权利因诉权消失而变为不可诉请求权。 而于保证期间之经过,权利人(即债权人)不但丧失诉权,其实体权利——保证债权——亦消灭;保证人也无保证责任可承担。
其三,诉讼时效期间经过之后,权利人之请求权因诉权消灭而变为不可诉请求权,即罗马法上之自然债务。此种请求权既非完全有效,也非完全无效(参见梁慧星所著之民法总论2001版第270页)。若义务人自愿履行的,其履行依然有效;但此时义务人履行的仍为先前之债务而非新债之对价,权利人受领的亦为先前之债权。然而,保证期间经过之后,原保证合同当事人间权利、义务关系完全消灭,即债权人之保证债权完全消灭,保证人之保证债务消灭。若此时原保证人提出承担原保证责任,则于债权人、“保证人”之间成立新的债的关系,应订立新的合同。
因此,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期间有本质区别,但两者之间亦有相似之处,例如,两者均适用时效中断制度——而此相似之处恰恰造成了将保证期间误认为是诉讼时效期间。
保证期间和除斥期间的区别有:
第一, 构成要件不同。保证期间之经过须有约定的期间经过,和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持续不行使权利(保证债权)。而除斥期间仅需一个要件,即法定期间经过。
第二, 除斥期间为法定;而保证期间为约定。
第三, 保证期间可适用时效中断制度,故属可变期间。而除斥期间为绝对不变期间。
第四, 保证期间适用于保证债权请求权;而除斥期间一般适用于形成权(但例外情况如,中国
产品质量法第
45条第2款规定之因产品存在质量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的存续期间为10年,此10年,依通说,性质上属于除斥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