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张伯晋
【全文】
浅议“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一“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浅释
礼这一名词成型甚早,在甲骨文中就有 或 出现,既礼的的文字表现。如果在现实中追溯,在文字产生之前的氏族社会就已出现礼这种形式。《说文》中指出“礼,履也,所以事神致福也。”礼最早是一种祭祀祖先和天地的仪式。正如郑玄所说“三礼,天事 地事 人事之礼也。”后来这种祭祀仪式引申为一切行为之规范,演化成为“天之经,地之义,民之行,天地之经,而民实则之“。1111后代的统治阶级为了维护既成的礼,即社会行为规范,提出天道为之理论基础。《尚书》所云:“天叙有典,敕我五典五惇 哉。天秩有礼,自我五礼有庸哉。天讨有罪,五刑五用哉。”将典、 礼等社会规范称之为天叙 天秩,是自然之法,是上天为人类制定的行事规则,这也是儒家所谓的礼。所以古人以礼为治,礼所不能及者,则藉刑以为救济。谓之“出于礼而入于刑”。
刑又如何理解呢?据《尚书》记载:“苗民弗用灵,制以刑,惟作五虐之刑曰法。”刑是有苗人所创,禹在征服苗部落之后,借鉴苗之五刑而创设了五刑:墨、 劓、 剕、 宫、 大辟。但是此时五刑的适用对象是受限制的。对于被征服的苗人及氏族内部的奴隶和其它被征服部落,五刑当然适用于他们的逾礼作乱之行为。所谓“蛮夷猾夏,寇贼奸 。汝作士,五刑有服”。皋陶作士,以刑御暴。皋陶可以说是华夏五刑的创始人。而对于氏族成员内部的过错则区别对待,不处以刑罚或科以象刑,仅仅用耻辱其人格的方法来惩罚他的过错。所以从氏族时期始,刑罚的适用已经是不公平的,或说是因群体不同而异。此后阶级社会的刑罚更传承了这一特点。但是氏族内部并非一直沿用礼这一习惯法性质的规范来解决矛盾,随着历史发展,刑杀也逐渐引入氏族成员内部,甚至是氏族中的显贵亦难免。禹杀防风之君即是明证。
当国家产生之后,礼与刑脱胎于氏族习惯,成为国家的法律制度,由于它无法摆脱原始氏族习惯的影响,在适用对象上存在很大差别。氏族首领成为国家的士大夫阶级和君王,被征服部落与奴隶蜕变为庶人 、奴隶阶层,那么“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制度顺理成章地产生了。
二 “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思想探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