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由灌输式教学向启发式教学转变。灌输式教学往往是教师从主观愿望出发,把学生当作被动接受知识的容器,采用照本宣科、死记硬背等方式进行教学,其最终只能培养出书呆子,而无一点创造力。而启发式教学是在教学中让教师发挥主导作用,学生发挥主体作用。法学教师应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通过讲述、解释、提问等,唤起学生的学习兴趣,激发学生求知欲望,开拓学生思路,学生在理解知识、应用知识、或者在有了新的设想和发现但尚处于疑惑未决时,教师引导学生提出疑问、反问、追问,让学生通过自己的独立思考,融汇贯通地掌握知识技能,提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和探索问题的能力。
2.从注释式教学向兼含案例讨论式教学转变。在法学教育尤其是在专业素质教育中,很多内容是关于法律条文的学习,于是有些教师就采用了一条一条进行注释讲解的方法,虽然条文讲解非常清楚明晰,但由于缺少案例的佐证,学生易孤立地机械地理解法律条文。为了克服这些弊端,应大力推进案例讨论式教学。法学教师在教学中,应不断引导学生通过对具体的案例进行分析来掌握并运用法律知识的方法,将法学专业知识和法律的实际运用相结合。通过对案例的分析和讨论,既可以加深学生对所学法学知识的理解,又可以培养学生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还可以培养学生的学习兴趣,促进其创造力的发展。同时,在讨论中,学生需要全神贯注地倾听别人的意见,作出及时的思考和反应,并且需要组织和表达自己的思想。这些对于法学专业的学生来说,都是十分有益的锻炼。不过,需要注意的是,无论是注释法律条文还是进行案例分析,都应注意挖掘隐藏在其背后的基础理论,随时注意学生理论素养的培养。
3.从绝对的教师主导型教学向师生互动型教学转变。在传统教学中,片面强调教师在教学中的主导作用,忽视学生自身的需要和能动作用,其结果是教师按照自己预定的教案“满堂灌”,学生往往只能被动地接受老师讲授的内容。而教学应是一种师生共同的活动,教与学也是对立统一的辩证关系,学生既是教的客体,又是学的主体。学生在学习中,接受教师所传授的知识技能,但他们在强烈的求知欲驱使下,会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进行积极的思考和探索问题,发现更多的疑问,这不仅锻炼了他们自身,同时也启迪、帮助了教师向前发展。因此,单纯地强调教师为主导作用已不符合现代教育规律,应转变为师生互动教学,充分重视学生的主体地位,教学相长。在法学高等教育中这点尤为必要,因为我们所讲的启发式教学、案例讨论式教学的实施全有赖于此,而学生创新精神与创新能力的形成也正是他们学习主观能动性的转化。如果不完成这一转变,任何教学方法的改革都将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都不可能达到理想的效果。 4.从重理论轻应用或重应用轻理论向理论与应用并重转变。法学是一门应用性学科,操作性很强,必须增加学生对司实践的参与度,增加其感性认识。同时,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又是不可或缺的。因此,必须两者兼顾。但囿于学制及条件所限,有很难做到这些。具体操作上,可以加强有理论深度的案例教学及模拟法庭的建设,使学生通过对具体案例的参与,提高其理论与实际操作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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