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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新时期理工科大学法学教育的策略因应

  二、课程设置的重构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指出:“实施素质教育,就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以提高国民素质为根本宗旨,以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重点,造就‘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并且特别指出:“高等教育要重视培养大学生的创新能力、实践能力和创业精神,普遍提高大学生的人文素养和科学素质”。时代要求法律人才要具有很高的文化修养和广博的知识。正如我国学者梁治平先生所言:在中国“法律问题一开始就明显不仅是法律问题,而同时也是政治问题、社会问题、历史问题和文化问题。因此,要了解和解决中国的法律问题,必先了解和解决诸多法律以‘外’的其他问题”。[5]所以全面加强学生的综合性素质,使其具有广博的知识,是高校法学院、系实现培养目标的重要步骤,应当予以足够的关注。呼应新时期依法治国、科技大发展、经济全球化、可持续发展与知识经济给法学教育带来的挑战与机遇,发展为其他类型的高校所难以企及的特设与优势的法学教育,笔者认为理工科大学法学教育应该在课程设置上做到以下基本要求。
  1.专业课程设置要求。我国高校法学专业的课程设置经历了一个“由宽到窄,又由窄到宽”的过程。经过多年的教学实践,教育部确定了法学本科教育的14门主干课程:法理学、中国法制史学、中国宪法学、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民法学、商法学、知识产权法学、经济法学、民事诉讼法学、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国际法学、国际私法学、国际经济法学。这些当然都是必须确保的科目,并且必须保证师资的高素质,使学生打下扎实的基础。在此基础上,还应当开设大量的选修法律课程,培养学生宽广的视野,并使各科知识得以融会贯通。在这些课程中,合同法(债权法)、企业法、婚姻家庭法、外国法制史、西方法律思想史、外国民商法(比较民商法)、外国行政法、外国宪法等学科应在不可忽略之列。只有如此才能保证法学人才的最基本的素养。
  2.公共基础课设置要求。由于法学对辩证法、逻辑思维能力及抽象思维能力具有较高的要求,在公共基础课设置上,教育部统一规定的科目当然不能缺少,但具体安排上应当结合法学自身的学科特点,学时上做些适当调整。譬如,可以增加哲学、逻辑学等科目的比重,适当降低会在法学教学中经常得到强化的科目(如大学语文)的比重,以做到“因材施教”。并且必须保证理论功底扎实、学术水平深厚的教师配备,从而真正体现法学较高的人文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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