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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新时期理工科大学法学教育的策略因应

  从结构上看,中国普通高等法学教育体系可细分为3大板块:一是独立设置的政法院校,如中国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等;二是综合性大学的法学院(系),如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等;三是以理工科为主的大学依托其科学技术学科背景优势举办法学教育,如清华大学、上海交通大学等。事实上近年来理工科大学的法学教育已经发展成为法学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尤其是理工科大学发展法学教育为复合型法律人才的培养增添了新的亮点,而这一点恰恰是许多学校的不足之处。
  因此,问题不在理工科大学要不要办法学教育,而是如何针对其自身特点办好法学。作为理工科大学的法学专业教师,笔者此处谨将近年来对理工科大学的法学教育的一些思考呈献给方家,以期抛砖引玉,引发学界同仁的共同关注,从而最终推动我国法学教育尤其是理工科大学法学教育的发展。
  一、培养目标与自我定位
  关于高等法学教育究竟应培养什么样的人才,历来颇多争议。面对新时期对法律人才的要求,法学教育定位如何,大致有三种观点。[4]
  1.精英说。即将我国的法学教育目标定位为法律精英教育。如有学者提出,我国学院式法学教育应当突破非职业化模式,而转向重视素质教育和职业教育,同时还应借鉴国外的法学教育模式(如日本的“法律职业精英”模式),在法学教育上侧重精英教育。山东大学法学院谢晖教授指出,法学教育的目标应当定位为精英教育。原因在于,一方面精英教育是作为高度经验理性的法治的需要;另一方面,法律职业者作为“产品”要有众多的知识,更需要高尚的职业道德和职业品格。
  2.职业教育说。有学者则认为,我国的法学教育目标应当定位在培养适应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等各方面发展要求的职业法律人才上。法学教育的最终目的在于对有志于从事法律实务的人进行科学且严格的职业训练,使他们掌握法律的实践技能及操作技巧,能够娴熟地处理社会当中各种错综复杂的矛盾。因此,法学教育的使命在于进行职业教育或者说在于进行职业训练。
  3.通识说。有学者指出,具有高尚的职业道德是培养法律人才的首要价值标准。平等、公正、正义的民主思想应当是和各法律人才职业道德品质的应有内容。有学者指出,法学教育作为现代普通大学教育的一部分,其所提供的应当是一种通识教育。
  应当说这些观点都有其合理性,并在不同国家得以实践。总体上讲,日本可归入精英教育类,美国可归入职业教育类,德国、法国等则属于通识教育类。就我国而言,法学教育的定位,应当基于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实践,根据时代的要求综合判断。多年来我国法学教育以培养高级专门人才为目标,并且直到几年之前招生数量还极为有限,因而可谓走的是法律职业精英式的路子。然而,由于我国法学本科生是以高中为起点的,经过四年的教育后就直接走上了工作岗位,缺乏长期而严格的职业训练(绝大多数国家法科学生正式从事法律职业之前都受过长达七年以上的专业训练),又很难说是精英教育与职业教育。因而有人提出通识教育的观点。事实上依法治国方针以及加入WTO后客观形势都要求国家事务、社会事务的管理在法制的轨道上运行,这使得中国社会对法律人才的需求呈现新的时代特征。诚如1996年1月8日当时的司法部部长肖扬(现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在全国法学教育工作会议上所指出的那样,“法律人才不仅为政法部门和其他法律部门所必须而且日益成为社会急需的通用人才,成为管理国家和各项社会事务的主干人才”.可以说几乎每一领域、每一部门、机关企事业单位都需要充实法律人才。从这个角度上讲,法学教育属于通识教育当无疑义。但是由于法学教学过程中专门的职业训练少得可以忽略不计,而相当一部分学生还是从事公检法司及律师工作,因而职业教育的功能不可忽视。这个结论无疑应当成为我们安排教学的重要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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