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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法典:债法总则编条文建议稿

  第134条  【债的可变更性】
  债的内容,可因法律规定、法院判决和当事人合意而变更。
  第135条  【特别要件】
  内容变更后的债,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有特别生效要件的,在其要件成就时发生变更的效力。
  第136条  【损失处理】
  合意变更时,当事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按照约定处理。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由受到损失的当事人自行承担。
  第137条  【变更的推定】
  合意变更时,当事人对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的,推定该约定不明的事项未变更。但约定不明的事项可以由其他约定推知的,依可得推知的事项确定债的内容。
  第139条  【权利利益的放弃】
   依据本法总则编第133条、第134条、第135条、第136条的规定享有撤销权的债务人,知道其债务有可撤销事由仍与债权人合意变更的,视为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就诉讼时效届满的债务合意变更的,视为放弃时效利益,从变更时起重新计算时效。
  第2节  债权让与
  第140条  【债权的可让与性】 
  债权人可以将自己享有的债权全部或者部分让与他人。
  第141条  【债权让与之例外】
   下列债权不得让与:
   (一)依其性质不得让与的债权;
   (二)当事人约定不得让与的债权;
   (三)法律规定不得让与的债权。
  当事人约定债权不得让与的,其约定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142条  【从权利及质押物的占有】
   债权让与时,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让与人自身的除外。
  债权让与时,非经质押人同意,质押财产的占有不得移转于受让人。
  第143条  【告知与交付证书】
  债权人应当告知受让人有关主张债权所必要的一切事项,并应当向受让人交付所有证明债权的文件。
  第144条  【部分让与】
  部分让与债权的,除非明确向债务人通知让与份额,债务人可就全部债务向让与人或者受让人履行。
  第145条  【让与通知】
   债权让与应当通知债务人。
   让与通知到达债务人时,对债务人发生效力。但债务人已经知道债权让与的除外。
  债权让与的通知不得撤销,但受让人同意撤销的除外。
  第146条  【通知方式】
   受让人持有债权让与文件以及债权的有效证明文件向债务人主张债权的,与让与通知有同一效力。
  债务人下落不明时,让与人或者受让人可以公告方式通知债务人。公告期限届满,对债务人发生效力。
  第147条  【表见让与】
  让与通知到达债务人后,即使债权并未让与或者让与无效,债务人仍可以对抗受让人的事由对抗让与人。
  第148条  【履行费用的增加】
  因债权让与而增加的履行费用,债务人可以请求让与人或者受让人予以补偿。
  第149条  【重复让与】
  让与人将同一债权同时或者先后让与数人的,由让与人首先通知债务人时指定的受让人人取得债权。
  第150条  【债务人的地位】 
  债务人可以对抗让与人的事由对抗受让人。
  第151条  【债务人的抵销权】
  债务人接到债权让与通知时,对让与人享有债权,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让与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第152条  【让与债权的担保】
  让与人应对所让与债权在履行期限届至时有效存在负担保责任。但让与为无偿的,让与人仅负与赠与人同样的责任。
  第153条  【特别担保】
   让与人对债务人的履行能力不负担保责任,但其提供特别担保的除外。
  让与人对债务人的履行能力提供担保时,如果受让人对于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具有过失,该担保消灭。
  第154条  【其他权利的让与】
   其他权利的让与,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准用关于债权让与的规定。
  第3节  债务承担
  第155条  【债务的可移转性】
  债务人可以与第三人约定,将自己承担的债务全部或者部分移转于第三人承担。
  第156条  【债权人同意】
   移转债务应当取得债权人的同意。
  债务人可定相当的期限催告债权人是否同意。催告期满债权人未作答复的,视为债权人拒绝同意。
  第157条  【债务承担的解除】
  债权人拒绝同意的,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关于债务承担的约定视为自始无效。
  第158条  【部分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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