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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法典:债法总则编条文建议稿

  债权人应当承担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以及债权未能实现的举证责任。但债务人得以其拥有实现债权的等值或者更高价值的可执行财产对抗债权人。
  债务人的债权履行期届满而债务人未对次债务人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的,视为其怠于行使权利。
  第119条 【代位权诉讼的管辖法院】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诉讼,由次债务人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120条【代位权诉讼的当事人】
   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债权人向同一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第121条  【行使代位权的费用负担】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前款所称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包括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所支付的诉讼费、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
  第122条  【代位权行使的效果】
  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应当由次债务人直接向债权人履行债务,但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债务超过债权人债权的,其超过部分应当向债务人履行。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
  第2节 债权人撤销权
  第123条 【债权人撤销权的要件】
   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有害于债权人的利益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债务人在债权成立前所为处分财产的行为,如能证明其具有损害将来债权的目的,且相对人已知其事实并参与了预先安排,准用前款规定。
  债务人处分财产致使任一债权人的债权不能获得全部满足或者降低满足全部债权的可能性的,视为有害于债权人的利益。
  第124条 【无偿处分的撤销】
   债务人无偿处分财产的,不论相对人是否知道债务人的行为有害于债权人利益,债权人均可以行使撤销权。
  前款所称无偿处分财产,包括赠与、放弃权利、放弃时效利益等。
  第125条 【有偿处分的撤销】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处分财产的,相对人知道债务人的行为有害于债权人的利益的,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
  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期前清偿对他债权人的债务,准用前款的规定。
  第126条  【恶意处分行为】
   债权成立后,夫妻之间、家庭成员之间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处分财产,导致债权人的债权不能获得全部满足的,推定相对人明知债务人的行为有害于债权人的利益。
  债权成立后,债务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处分财产,准用前款规定。
  第127条  【行使撤销权的范围及费用负担】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应当与债权人的债权相当。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前款所称必要费用包括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诉讼费、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
  第128条  【撤销权诉讼的管辖法院】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诉讼,由债务人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129条  【撤销权诉讼的当事人】
  债权人只以债务人为被告,未将受益人或者受让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该受益人或者受让人为第三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债权人以同一债务人为被告,就债务人的同一行为提起撤销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第130条  【行使撤销权的效果】
   债权人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放弃债权或者转让财产的行为,人民法院依法撤销的,该行为自始无效。
  债务人的行为因前款规定被撤销,受益人或者受让人应当返还财产的,债权人可以请求受益人或者受让人返还财产,并由该财产直接清偿其债权。
  第131条  【受益人或受让人的责任】
  债权人的撤销权经人民法院判决确定的,恶意取得人以财产价额为限负返还责任。善意取得人仅在其所得利益的限度内负返还责任。
  第132条  【相对人的权利】
  债权人的撤销权经人民法院判决确定的,如撤销的行为系债务人无偿处分财产,债务人仅按有关赠与的规定向受益人承担责任;如撤销的行为属于债务人有偿处分财产,受让人可以请求债务人返还其所得之利益。
  第133条  【撤销权的除斥期间】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撤销权消灭;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未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第6章  债的变更与移转
  第1节  债的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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