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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法典:债法总则编条文建议稿

  连带债务未得到全部履行前,全体债务人仍负连带履行义务。
  第63条  【债权人的请求权】
   连带债务,债权人可以向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或者向全体债务人,同时或者分别请求全部或者部分履行。
  向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请求履行,其效力及于其他债务人。
  第64条  【债务发生原因瑕疵的效果】
  一个连带债务人有法律行为无效或者撤销的原因,不妨碍其他债务人的债务的效力。
  第65条  【完全涉他效力】
  一个连带债务人因清偿、代物清偿、提存、抵销或者混同而使债务消灭的,其他债务人的债务同时消灭。
  第66条  【限制涉他效力:确定判决】
  一个连带债务人就连带债务受到有利或者不利判决时,其判决的效力及于其他债务人。
  第67条  【限制涉他效力:免除与时效】
   债权人对一个连带债务人免除债务或者消灭时效完成,其他债务人就该债务人应分担的部分以外的债务负连带清偿义务。
  债权人仅免除一个连带债务人的连带义务时,其他债务人仍应就全部债务负连带清偿义务。
  第68条  【限制涉他效力:抵销】
  一个连带债务人对于债权人有债权时,其他债务人就该债务人应分担的部分,可以主张抵销。
  第69条  【限制涉他效力:受领迟延】
  债权人对一个连带债务人受领迟延时,其效力及于其他债务人。
  第70条  【无涉他效力事项】
  除第64条、第65条、第66条、第67条、第68条、第69条的规定外,就一个连带债务人发生的事项,对其他债务人不发生效力。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71条  【连带债务人的破产】
  连带债务人的全体或者其中一人或者数人受破产宣告时,债权人可以其全部债权参加破产财产的分配。
  第72条  【连带债务人的债务分担】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连带债务人应当平均分担债务。但因一个连带债务人应单独负责的事由所致的损害以及因此支付的费用,仅由该债务人负担。
  第73条  【求偿权及代位权】
   一个连带债务人因清偿、代物清偿、提存、抵销或者混同,使其它债务人的债务消灭的,可以请求其他债务人偿还其各自应分担的部分以及自债务消灭时起的利息和清偿债务的必要费用。
  在前款情形,求偿权人于求偿范围内承受债权人的权利。
  第74条  【求偿权的限制】
   一个连带债务人未通知其他债务人而为清偿或者其他给付使债务全部消灭的,其他债务人可以用其得对抗债权人的事由,就自己负担的部分对抗该债务人。但其他债务人用其得对债权人主张抵销的事由对抗该债务人的,该债务人有权请求债权人返还可因抵销消灭的给付。
  第75条  【求偿权的扩大】
  连带债务人中有无偿还能力的,其不能偿还部分,由求偿权人和其他有偿还能力的债务人按其各自负担部分分担。但其不能偿还的原因在于求偿权人的过失时,不得请求其他债务人分担。
  第76条  【连带债权】
   数人依法律规定或者法律行为享有同一债权,均可以请求债务人全部给付的,为连带债权。
  债务人可向任一连带债权人履行全部债务。
  第77条  【有涉他效力的事项】
   连带债权人中的一人请求债务人履行的,对其他债权人同时发生效力。
   连带债权人中的一人受领清偿、代物清偿,或者经提存、抵销、混同而使债权消灭的,其他债权人的债权同时消灭。
   一个连带债权人就连带债权取得有利判决的,其效力及于其他债权人。一个连带债权人就连带债权取得不利判决的,如其判决并非基于该债权人个人的原因,其效力亦及于其他债权人。
  一个连带债权人受领迟延,其不利益及于其他债权人。
  第78条  【免除及时效完成】
   一个连带债权人向债务人免除债务者,除该债权人应享有部分外,其他债权人的权利并不消灭。
  前款规定,准用于一个连带债权人的诉讼时效完成的情形。
  第79条  【连带债权人间的债权份额】
   连带债权人相互间应当平均分享债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4章  债的履行
  第1节  给付
  第80条  【给付原则】
  债务人应当按照债的内容全面履行债务,并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告知、协助、照顾、保密等义务。
  第81条  【债权人的诚实信用义务】
  债务人的履行需要债权人协助的,债权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给予指示、提供履行条件、协助办理特定手续、接受交付等。
  第83条  【给付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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