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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法典:债法总则编条文建议稿

  管理人应当具有行为能力。
  第20条  【必要费用的构成】
  管理人可以要求本人偿付的必要费用,包括为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直接支出的费用以及受到的实际损失。
  第21条  【有益本人】
   管理人应当依其所管理的事务的性质,以最适合于本人利益的方法进行管理。
  管理人已知或可推知本人意思的,应依本人的意思进行管理。
  第22条  【通知义务】
  管理人应当将其开始管理事务的事实及时通知本人。但无法通知或者本人已知的除外。
  第23条  【继续管理义务】
  管理人在本人、本人的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可以进行管理前,应当继续管理。但继续管理违反本人意思或者显然对本人不利的除外。
  第24条  【报告义务】
  管理人在完成管理事务、中断管理事务或者本人要求时,应当向本人报告管理情况,并向本人提供有关管理的一切资料。
  第25条  【计算义务】
   管理人应当向本人交付管理期间受领的第三人的给付。
  管理人为了自己的利益使用应交付于本人的金钱的,应当自使用之日起支付利息,如有损害并应赔偿。
  第26条  【管理人的报酬】
  管理人对本人不享有因从事无因管理而收取任何报酬之权利。但本人自愿支付报酬的除外。
  第27条  【管理的承认】
  误将他人事务当作本人事务管理的,仅在他人承认该管理时,适用本节的规定。
  第28条  【管理人的责任】
   管理人因过失造成本人损害,或者因其不合理中断管理造成本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管理人所为管理行为违反本人利益,或者违反本人真实意思或者可推知的意思的,视为管理人有过失。
  第29条  【多名管理人】
  二名或者二名以上管理人共同从事管理时,各管理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30条  【紧急无因管理】
  管理人为避免对本人身体、名誉或者财产的急迫危害而管理其事务,对因此造成的损害不承担赔偿责任。但管理人有恶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第4节   单方允诺
  第31条  【单方允诺】
  以单方意思表示,对不特定人作出给付的允诺有效。但该允诺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及公共秩序或者善良风俗的除外。
  第32条  【单方允诺之债的成立】
  允诺人指定的条件成就,且相对人可以确定时,在允诺人与相对人之间发生债权债务关系。
  第33条  【悬赏广告】
  以广告声明,对实施或者完成特定行为的人给付一定报酬的,广告人对实施或者完成该行为的人,负给付报酬的义务。
  第34条  【悬赏广告的撤销】
   广告人在悬赏的行为尚未完成前,可以采用与广告相同的方法,撤销悬赏广告。但广告人在悬赏广告中表明不得撤销的意思的除外。
   不能依前款所定方法撤销时,可以其他方法撤销。但其撤销只对知悉撤销者有效。
  广告人在悬赏广告中明示实施悬赏行为的期间的,不得撤销。
  第35条  【撤销悬赏广告后的合理费用偿还】
  广告人撤销悬赏广告,应当偿还实施悬赏行为的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但仅以悬赏广告中指明的悬赏金额为限。
  第36条  【悬赏金额的受领权人】
   数人先后完成悬赏行为的,仅最先完成悬赏行为的人有受领悬赏金额的权利。
   数人同时完成悬赏行为的,应当由各行为人以均等比例分配悬赏金额。但悬赏的性质决定或者悬赏广告中明示只能由一人受领悬赏金额的,则应当以抽签方法确定受领权人。
  悬赏广告中有与前二款规定不同的声明的,依其声明。
  第37条  【广告人给付悬赏的义务】
  完成悬赏广告指定行为的人,即使行为时不知有悬赏广告,也有权请求广告人给付悬赏金额。
  第38条  【优等悬赏广告】
   广告人在悬赏广告中声明仅对完成指定行为的人中的优胜者给付悬赏金额的,仅该优胜者有受领悬赏金额的权利。
   在前款情形,由悬赏广告中所指定的人判定完成悬赏广告指定行为的优胜者。悬赏广告中没有指定判定人的,由广告人予以判定。
  完成悬赏广告指定行为的人,对判定人所作出的判定,不得提出异议。但违反悬赏广告中声明的判定程序的除外。
  第39条  【悬赏金额的请求】
  完成悬赏行为的人,自悬赏行为完成之日起的一年内未请求给付悬赏金额的,广告人可以不再承担给付悬赏金额的义务。
  第40条  【悬赏金额的确定】
   悬赏广告未确定悬赏金数额的,完成悬赏行为的人可以和广告人协商确定悬赏金额。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酌情确定悬赏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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