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著作权法》对数据库的法律保护
许春明
【全文】
新《
著作权法》对数据库的法律保护
许 春 明
摘 要 著作权保护是对数据库法律保护中最普遍和典型的方式。按我国最近修订的《
著作权法》第
14条的规定,在对数据库的著作权保护方面,是将数据库归入汇编作品予以著作权保护;判断标准是“对其内容的选择或编排上”的独创性;保护对象是数据库对内容的选择和编排,而不延及数据库的内容和操作数据库的计算机程序;保护范围是以作品、作品片段、数据或其他材料为内容的数据库。上述体现了我国数据库著作权保护已全面符合TRIPS协定的要求,但仍具有一定的弱保护性。
关键词 数据库 著作权保护 汇编作品
随着数字化技术的发展,特别是电子数据库在网络中的应用,对数据库的法律保护,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的重视。对数据库的法律保护方式,主要有
著作权法保护、
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和特殊权利保护等。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采用
著作权法保护这一做法。我国已于2001年10月27日修订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新
《著作权法》),本文试图以新
《著作权法》为依据,在数据库著作权保护的法律依据、判断标准、保护对象和保护范围等四方面作一探析,以供大家进一步讨论。
一、新
《著作权法》是数据库著作权保护的法律依据
在我国的著作权立法(包括最近修订的
《著作权法》)和已参加的有关著作权的国际公约中,都没有明确规定数据库的著作权保护,但这并不意味着我国著作权法不保护数据库。新
《著作权法》第
14条规定:“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尽管这一规定是明确汇编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但事实上也就在法律上赋予了汇编作品的著作权。显然,数据库具有一定的作品的形态,并具备构成著作权作品的可复制性条件,如果在“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上有独创性而构成
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一部“作品”,数据库就是
著作权法中的汇编作品,是受著作权保护的。也就是说,尽管我国著作权法没有直接提到数据库的著作权保护,但可以把符合作品要求的数据库归入汇编作品予以著作权保护,新
《著作权法》第
14条就是数据库著作权保护的法律依据。但这并不是说,在
《著作权法》修订前,数据库著作权保护就缺乏法律依据。原
《著作权法》第
14条及其《实施条例》对“编辑作品”的规定,已经为数据库的著作权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是只限定于以若干作品或作品的片段为内容的数据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