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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极端难题,几句闲言碎语——浅谈法院的非党务化

一个极端难题,几句闲言碎语——浅谈法院的非党务化


陈雪梅


【全文】
  一个极端难题,几句闲言碎语
  ——浅谈法院的非党务化
  法院非党务化题目的提出显得很突兀,对这个问题的思考使笔者掉进了一个巨大的陷阱,千头万绪,错综复杂,好像目前的理论界和实践中都在思考这个问题,但没有谁敢冒天下之大不韪说出来。这个问题牵涉到太多深厚的理论问题和复杂的社会问题,笔者自付没有足够的法律专业功力来正确表达自己的思考,对这个极端难题的几句闲言碎语希望能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法院体制的改革首先我认为有一个理论和思想观念上的转变,实行市场经济以来,在哲学、经济学、政治学、法学等领域引进了许多新的理论,在多个方面的思想和主张有了重大的突破,纠正了大量的“左”的观点和对马克思主义的片面理解,以前我们把自由平等、人权、法治、党政分开、公民权利为本、限制政府权力、司法独立等观点看作是资产阶级自由化的思潮,但历史的进步说明,我们以前对世界看法是固执和守旧的,后来“法治”被写进了宪法,这些观点也都成为主流。在我们这样一个受传统制度和意识形态影响很深的国度里,要进行制度改革,必先弄清思想理论上的是非,从一定程度上讲理想观念上转变才是制度转变的关键。
  可是,目前理论界和实践部门的许多人对法院与党的关系问题显得顾虑重重 ,小心翼翼,战战兢兢,汗不敢出。如同林妹妹进贾府,唯恐多说一句,多行一步,害怕因言获罪,他们认为讲党政不分不利于加强党的领导,认为讲政治制度存在种种弊病就是否定党的成就,认为讲司法领域内存在着党法不分就是否定党的领导,甚至上升到四项基本原则的高度。很明显,如果在我们承认在政治体制上仍然实行传统的高度集权、党政不分的体制,那么在司法领域内自然还要保持党委对个案实行干预的权力,司法的独立就是不可能的,然而,没有司法独立也就没有司法公正,也就没有司法的现代化。关于法律与政治的关系,法院与党委的关系,传统的观念是法院工作是为政治服务,法院必须服从党委的领导,当然,法律不可能不为一定的政治服务,但是要实现宪法规定的“依法治国”,就不能对此简单化地理解,因为要实现法治就要强调法律的最高权威,所以就不能把法律仅仅视为政治服务的工具,而必须突出其相对独立的地位,同时,党对法院工作领导模式要进行重构,法院要非党务化。
  在谈及法院非党务化之前,笔者先谈谈党务化是一个什么问题,我们传统的理解和现状是司法行政化,实际上是把司法与行政执法同样看待,认为都只是党委领导下的政府的一种工作而已,只要党委信任,什么人都要以作司法工作,我国法院院长名义上是由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决定的,但最重要的提名权却是在地方党组织,如果我们说地方行政权力干预司法不对,那么地主党组织能不能干预呢?问题的答案具有悖论特征,实践中的答案却是肯定的,为了维护地方利益,地方行政可以通过党组织实行间接干预,由于地方党组织的干预具有其政治正当性,因此法律理论上的不干预理论就难以对抗。遵循党管干部的原则,法院内部的领导核心是院党组,院党组直接控制着全院法官的调入、提名任命、升职、升级等政治前途和生活待遇,院党组的决定法官必须遵照执行。 从基层法院直至最高法院,可以说其党务运作模式与行政机关的党务运作是一致的, 这些方方面面,笔者概而言之为法院的党务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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