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注册机构是否对域名抢注责任承担的问题上,从NSI的“冻结等待”到ICANN的“指定WIPO处理纠纷”再到CNNIC的“不充当调停人”,各个注册机构都采取不同的方式来对待域名抢注纠纷。笔者认为,注册域名采取的“先申请原则”和注册机构的审核程序简易性是产生域名抢注的另一个原因,但是从发展互联网的角度,激励各个组织、个人在互联网中注册域名,建立网站、网页,有利于促进经济、文化的交流与发展,而注册管理机构的简易审核程序也是为了符合高效率而设置,其符合网络发展迅速、便捷的特性。而域名抢注的发生,在被抢注域名的商标持有人也有应注意的义务,作为商标的持有人,应该主动的保护自己的商标的合理使用,树立完善自己的商誉。因此在发生域名抢注纠纷的时候,注册机构并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五、结语
域名与商标的冲突与域名的技术性特征有着密切的联系。而域名与商标的冲突只是虚拟的网络社会与现实的物质社会冲突的一个开端。由于网络的技术特征,使其已经超越了现实,具有其自己的特征,原有的物质社会中的法律并不一定会适合于网络中。在虚拟与现实的冲突达到一定程度的时候,立法机构自然会考虑确立适用于网络中的特殊法----网络法。但是任何法律的适用都应该作为科技发展的保障,而不是制约科技的发展,这才是法律存在的意义。
参考资料:
[1] 相关资料可以参阅:http://www.smmu.edu.cn/fuwu/zhinan/D1.htm
[2] 唐广良 《域名注册环节存在的问题及国内外的相关规定》,《电子知识产权报》2000年第12期
[3] 贾月 《域名恶意抢注纠纷若干法律问题再探》,引自《网络法律评论》第一卷,法律出版社2001年,第134页
[4] 如:http://www.oktz.com/ 就经营域名的转让业务
[5] 李朝应、晁毅军《谈谈域名注册及保护》,引自《信息与电脑》1997年第5期
[6] 阿拉木斯《浅议有关域名的法律问题》,引自《知识产权》1998年第2期
[7] 尹学新《谈谈域名的法律问题》,引自《国际贸易问题》1999年第5期
[8] 唐广良《域名注册环节存在的问题及国内外的相关规定》引自《电子知识产权》2000年第12期
[9] 张海涛《从“kelon”案 分析域名争议》,引自《网络法律评论》第一卷,法律出版社2001年,第161页
[10] 赵玲《试析域名与商标的争议》,引自《网络法律评论》第一卷,法律出版社2001年,第14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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