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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与现实的冲突----对域名与商标冲突问题的探讨

  笔者个人认为,域名是不是知识产权,最主要的在于其是否满足知识产权的概念及其特征要求。一般认为知识产权的范围是“一切来自工业、科学及文学艺术领域的智力创作活动所产生的权利”[11]。知识产权所具有的特征有五个,即无形性、专有性、时间性、地域性和可复制性。域名是否具备上述要求?
  在当今的经济社会,能获得更多的注意就可能得到更多的机会,而机会对于经济社会是多么宝贵的词眼。在注册域名的时候,任何人都会尽量构思出一个有特点的、吸引他人的字符组合。而这种构思完全可以视作智力创作,即满足了知识产权概念的要求。对于知识产权的五个特征,域名则并不是完全符合。
  1.专有形,“知识产权的专有性,是指该权利仅为权利主体所享有,非经权利人许可,任何其他人均不得占有和使用,而且这种专有性是以地域和行业类别为基础的”[12]。但是由于域名的构成规则中并没有关于行业类别的规定,其地域性的体现也并不是强制性的,因此域名的专有性并不十分明显,反而经常成为域名争端的原因。
  2.时间性,知识产权是一种附期限性的权利。在经过一定的时间后,任何人都可以无偿的占有、使用而不构成侵权。但是域名并不具有时间性,尚未有任何关于域名的使用期限的法规出现,因为只要定期的向域名注册机构缴纳费用就可以无限期的使用域名。
  3.地域性,知识产权存在与现实的物质社会,它的保护范围是以现实的国家为单位。而域名存在于无边界的虚拟社会,在虚拟社会中不存在国家的概念,因此也就不存在地域性。至于域名构成中的国家代码,其作用是为了区别域名所有人所在的现实国家或地区,但是国家代码只是一个可选条件,而不是必选条件,因此大多数的商业域名并不会体现出地域的内容。
  笔者认为,由于域名自身的技术性特征,导致域名与知识产权并不完全相同。其应该成立一种新型的权利:域名权。但是由于目前对域名的法律性质尚未有专门的规定;域名的唯一性、识别性与商标的联系密切,可以为域名的持有人带来经济利益;域名同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客体联系密切,所以现阶段应该受知识产权相关法律的调整。
  
  (二) 域名与商标的冲突的剖析
  在现实的生活中,域名与商标的冲突越来越多的出现在媒体。在众多的冲突之中,最为突出的就是关于域名抢注问题,以下的内容也将围绕这个问题展开。
  域名抢注(Cybersquatting),是指某些人把别人已有的商标注册为域名。具体可以出现几种问题:第一,在已注册商标持有人注册与其商标相同的域名之前,先行注册。使得商标持有人不能获得与其商标相同的域名。第二,在现实的社会中拥有相同的商标名称的不同持有人,其中的一个持有人抢先他人在互联网上注册与商标相同的域名。而基于域名的唯一性,其他商标持有人则无法再进行相同的注册,即域名表述上的限定性导致了获得的限定性[15]。如:长城计算机公司、长城电子有限公司、长城旅游有限公司……其文字商标都是“长城”,但是在域名的范围之中只能有一个www.greatwall.com的顶级域名,而其他的公司只能注册其他级别的域名。第三,由于域名的构成规则,使得在不同的级别下可以存在相同的域名,如:www.greatwall.com 同www.greatwall.com.cn有可能是两个不同的持有人所有。如上例,可能这两个域名持有人都持有相同的商标。但是某一个持有人可能为了仅扩大其自己的知名度,而注册许多与其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域名,导致其他的商家可能已经无域名进行注册。第四,有的组织、个人基于非法牟利的意图,进行大量的与已有的商标相同的域名,然后对相关权利人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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