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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与现实的冲突----对域名与商标冲突问题的探讨

  三、 对虚拟与现实之间冲突的认识
  我们已经了解到域名这是一个纯技术的产物,只是后来应用到了商业才赋予其特殊的涵义。笔者认为域名具有以下特征:
  1.技术性。这是由于域名本身就是人为要求其产生的,并且要求人们可以对其进行控制,并且可以使用,并达到一定的目的。具体包括:标识性。这是域名的产生原因,其作用就是区分在网络中众多的网站与主页;唯一性。这是标识性的必然要求。只有具有唯一性,才可以作为标识性;排他性。这是由于前两者的共同指向。
  2.转让性。“域名不能够被许可使用,而只能转让”[3]。在现在的网络之中,已经出现了域名的转让组织,进行域名的转让[4]。
  3.无界限性。网络的构成从物理的角度只是一些计算机和电缆、卫星及相关机器设备的连接。而网络发生作用的空间是通过机器所显示出来的,存在于电子虚拟的空间,也就是所说的虚拟空间。在这个虚拟的空间中,无法判断与现实中社会的必然联系。当人们浏览网站或主页的时候很难说这个网站或页面的信息存在于那个国家或地域,而只能说在网上。
  4.价值性。这是由于域名的构成是由字符所构成,而某些特殊的字符已经脱离了表面的简单组合,而具有其自身更深层的价值。这也是进入商业社会以后,域名所具有的新的特征。
  让我们将目光移转到现实的社会之中。在现实中,从法律的角度我们怎样来认识管理域名?域名与商标具体会发生什么样的冲突?当域名与商标发生冲突的时候我们依据什么来进行处理?
  (一 )、域名是不是知识产权?
  为域名定性,确实是认识和解决域名问题的前提,在学界目前有以下几种观点:
  1.域名是一种可以集商号与商标于一身的全新的知识产权客体[5]。
  2.域名作为企业在网络空间的标志,不仅具有无形资产的属性,而且具有一般的电话号码等标识所不具有的知识产权的属性,是传统意义上的知识产权在电子空间的自然延伸[6]。
  3.域名是与传统知识产权有关却又没有必然联系的一种全新的权利的客体,是一种区别于创造性成果权的识别性标记权,属于较宽泛意义上的知识产权[7]。
  4.域名不享有权利,因为法律尚未对其作出专门性规定[8]。
  5.域名作为企业的网上法定注册标志,像商标一样,对企业而言是有法律上的利益的。从这个意义说,对企业用户而言,域名与商标一样,是内涵了企业商誉的一种标志权[9]。
  6.域名应当是一种民事权利,即名称权(属于人身权的一种)[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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