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到玛蒂尔德。小说《项链》发表于1884年。其时,《拿破仑法典》颁布已有80年之久。这部“世界各地编纂法典时当作基础来使用的法典”(恩格斯语)在第1134条第3款确认了诚信原则。我们不能肯定莫泊桑先生一定知道该条该款,但可以肯定的是,经过《拿破仑法典》80年的调整和规范,法国的市场发育比较健全,经济秩序比较规范了。在这种法治环境中,每个人都必须在市场交易中按照诚实信用的要求行事,已经“养成讲真话和以诚相待的习惯”了。而且,玛蒂尔德可能也不知道这第1134条第3款的规定,她的行为或许就是在“好借好还,再借不难”这样的道德性话语的指导下所作出的。但问题的关键在于,这种“道德楷模”的数量无论在西方还是东方都毕竟是凤毛鳞角。市场经济的“逻辑预设”便是所谓的“经济人”。每个世俗的“经济人”都有一种最大限度寻利的自然冲动。这种冲动被两种基本的社会要素所规制,那就是道德理性和法律强制。如果这个市场的法制不健全和法治不成熟,就会出现不用付出(过高)代价或承担(过高)风险便能使这种被压抑甚久的冲动得到满足的机会。这时候,一般的“经济人”(非“道德人”)的道德理性是很难克制住利益诉求的。于是,欺、瞒、骗、诈等等行为开始斩露头角。一旦这些行为没有得到及时遏制而成为市场中的经常现象时,诚信就开始失去自己存在的土壤。这时,就会产生“卑鄙是卑鄙者的通行证,善良是善良者的墓志铭”(余杰语)的现象,占便宜的是骗子,吃亏的却是老实人。结果便是市场秩序的崩溃,人民生活的混乱。正因为这样,所以就连鼓吹“管得越少的政府越是好政府”的“自由市场经济之父”亚当·斯密也告诫人们:“任何国家,只要她不具有管理的规范性和公正性,她的人民就不会享有财产的安全,契约信誉得不到法律的支持,……她的商业和制造业要长期繁荣是不可能的。”因此,要真正建构一个诚信社会,仅仅向玛蒂尔德学习是不够的,关键还要依靠制度的建设。那些俨然一副伦理学家模样的人,如果以一个法学家和政治学家的意识去谈论和提倡诚信,将更容易达到他们的目的。
面临中国的诚信危机,很多人都很着急。可急有什么用?建立诚信市场,不可能一蹴而就,关键是找准方法,一步一个脚印地走下去。“传统美德”的调子但唱无妨;向玛蒂尔德学习的号召也要叫得响。只是要清醒地认识到:“这个世界上没有什么事情是仅靠呼吁就能做成的。”现在最要紧的是设计出一套使人不得不诚信的机制,并且一丝不苟地维护它。“乐崩礼坏就不是小民所能为之,如果没有规范透明的法律框架,甚或连有待规范和有待“阳光化”的传统法律框架都没有得到有效维持,那么如何能够指望小民能够恪守诚信?‘言不中,则民无以措手足’,没有外在的法律框架,仅仅有心中的道德律,岂能够维持草根的‘诚信’?”(《南风窗》2002年1期(上):《自古有死 无信不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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