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仅仅从道德教化的层面来重建诚信中国是远远不够的。如果不诚实无信用的行为仅仅是受到一些道德上的不痛不痒地谴责(甚至有的连道德谴责都没有受到),却没有得到应有的惩罚,相反,行为人还能从欺骗、失信的行为中获取利益(有的甚至是暴利),那么恐怕无论你怎么教育和感化,他也不会改过自新,因为有几个人心甘情愿丢掉金山守柴房呢?
我们依靠道德教育已经两千多年了。孔夫子早就讲过嘛:“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论语·为政》,意思是:用政令来规范人们,用刑罚来统一人们,老百姓只能免于犯罪,但没有廉耻之心;而用道德来规范人们,用礼教来统一人们,老百姓不仅有廉耻之心,而且愿意归顺。)可是,现在的情形却是“无免无耻无格”啊!请看2001年的中国:南京冠生圆的“月饼陈馅”、广东河源的“瘦肉精”、银广厦、蓝田股份、仪科惠光,直到高考作弊(广东电白)、政府失信(南丹政府隐瞒矿区事故的死亡人数),等等。说什么诚实信用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可为什么眼下这“传统美德”却遭遇如此严重的危机,几乎是濒临崩溃之边缘呢?不要说“世风日下,人心不古”这些牢骚话,问题的关键可能还在于封建社会里传统的诚信与当今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诚信有着质的不同。对此,清华大学秦晖教授的分析极具穿透力,他说:“自然经济下封闭的亲人熟人小圈子的关系可以靠亲情,市场上陌生人之间打交道靠什么?当然惟有诚信。”——这便从经济基础的角度揭示了“道之以德,齐之以礼”的方式在今天严重失灵的原因。(事实上,在古代中国,诚信做得也并不好。秦教授指出:“我国传统文化虽然重视诚信,但那时的长期专制的确产生了直言贾祸、真诚多磨的弊病。……而‘诚’既不存,夫复何‘信’?”)无独有偶,美国学者弗朗西斯·福山也认为目前中国、韩国等的家族企业中的信任关系是“建立在血缘和亲情关系上的信任”,福山认为这是一种“低信任”。(《南方周末》2002.3.21 :《团体生活重建信任》)既然传统方法已不奏效,怎么办?秦教授认为:“欲求一诚信的社会,宣传诚信的重要性固然应当,在制度安排上进行改革,让人们养成讲真话和以诚相待的习惯则是关键。”(《南方周末》2002.2.7 :《以诚求信》)
中国是个热衷于道德评价的国度。我记得“两会”期间和“3·15”前后,在新闻里经常看到人们大谈特谈诚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而鲜有人从法律和制度的角度来思考这个问题。的确,早在《商君书·靳令》中便出现了“诚信”一词,但这只是一种道德教条。而作为一个法律用语,“诚信”却是个舶来品。在《拿破仑法典》(《法国民法典》)第1134条第3款,《德国民法典》第157、162、242条,《瑞士民法典》第2条第1款,《日本民法典》第1条第2款(1947年修订时增补),《南斯拉夫债务关系法》第12条,还有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制定的《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第1.7条等规范性文件中都确认了诚实信用的原则。而“诚实信用” 在我国从基本道德规范的地位上升到法律基本原则的地位(主要是民商法)最早是从1912年9月完成制定但未颁布的《大清民律草案》开始的。该法第二条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依诚实及信用方法。”中国历史上正式颁布的第一部民法典《中华民国民法》第219条仍采《大清民律草案》第二条之规定。在法学界,诚实信用原则享有“民法帝王条款”之称。之所以如此,是因为诚信原则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准则。首先,它要求民商事主体在民商事活动中必须具备诚实、善意、守信的内心状态,不得损害他人及社会公共利益,要使当事人之间、当事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关系达到某种平衡,这种平衡体现了起码的市场秩序。其次,当出现“法律的相对稳定性与社会生活的变动不居性的矛盾”时,面对没有明文规定某一新问题的法律,法官并不会手足无措,因为他将依据诚信原则对民商事权利义务关系直接加以衡平和调整,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持市场秩序。简言之,诚信原则在必要的时候将被直接援引,成为判决之依据。这是各国通行的做法,我国也有这样的判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0年第3期公布的“莒县酒厂诉文登酒厂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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