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票据关系中的“对价”与票据无因性

  同时,取得票据,有时候并不需支付对价,但只适用于法律规定的几种特殊情况。票据法11条规定:“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这就是说,因税收、继承或赠与而取得票据,纵使没有给付对价,持票人所取得的权利仍然是合法、有效的。
  那么,在票据中强调对价是否与票据无因性的理论相冲突呢?
  二、 票据无因性与对价
  票据行为的无因性(也称票据行为的抽象性和无色性),是指票据行为只要具备法定的形式要件即可生效,即使票据的基础关系无效或有瑕疵,票据债务人仍应对持票人按票据所载文义负责。它作为现代票据法的基础原则,早已为国际社会所普遍承认。
  票据行为的无因性具体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1)一个票据行为只要符合法定的形式要件,其效力就独立存在;(2)持票人不负证明给付原因的责任;(3)票据债务人不得以原因关系对抗善意第三人。需要说明的是,票据无因性并不是否认票据的原因关系,而是指票据只问票据上面的权利义务而疏远票据后面的基础关系。票据无因性增强了票据所表现的商业信用。它的目的就是为了促进票据的流通,减少合法持票人的风险,减轻合法持票人的审查责任。
  票据无因性理论表明,票据只要具备了形式上的要素,票据权利就可成立。票据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与票据赖以产生的基础关系相分离,分别由不同的法律来调整。持票人无须证明其取得票据的原因就可以依照票面上记载的文义证明自己的权利,如果票据债务人认为持票人的权利有瑕疵,必须由债务人来承担举证责任。
  当然,票据无因性并不是绝对的。我国《票据法》第13条规定:“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因此,虽然一般而言,根据票据无因性原理,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是在直接的当事人之间,如果他们之间的缺乏票据法10条规定的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对价,票据债务人是可以以之抗辩的。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