诌议陪审制度的存废
王建军
【全文】
我国的人民陪审制度是由选定的普通公民参加案件审判活动的一项司法制度。在其发展的历程中,对推进司法民主、强化民主监督等方面, 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党的十五大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以司法民主与公正为核心的司法制度改革正在进行,陪审制度改革自然也不例外。然而, 陪审制度所反映出来的缺陷, 已引起普遍关注。对陪审制度是存是废有着不同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我国应当继续保留陪审制度, 因为它是人民群众参与国家事务的一种形式, 是人民当家作主在司法制度中的体现,对其存在的问题可以加以改革完善;另一种观点认为我国的陪审制度应予废除,因为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和依法治国进程的推进,如何公正高效地审理好每一个案件, 真正发挥人民法院的审判职能作用,对法官队伍的素质要求越来越高。然而, 在司法制度日趋完善的今天,人民陪审员作为审判队伍的准成员参加法院的审判活动, 其存在的种种问题及弊端,已难以体现它的真正功能作用,没有继续保留的必要。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笔者参阅了许多学者关于人民陪审制度存废的观点, 结合自己在工作中对人民陪审制度的认识, 现就陪审制度存在的弊端及应予废除的理由提出粗浅的看法。
一、陪审制度的存在缺乏法律保障依据
从法律规定方面来看。我国《
宪法》对不同发展时期陪审制度的规定,1954年
宪法第
七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照法律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在
宪法上明确了陪审制度。1975年
宪法第
二十五条规定:检察和审理案件,都必须实行群众路线。对于重大的反革命刑事案件,要发动群众讨论和批判。从
宪法上取消了陪审制度的规定, 因当时所处的历史时期, 司法制度遭到严重破坏, 群众参与司法的形式不再是“陪审”, 变成为“发动群众讨论和批判”。1978年
宪法第
四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照法律的规定实行群众代表陪审的制度。对于重大的反革命案件和刑事案件,要发动群众讨论和提出处理意见。
宪法又重新确立了陪审制度。但是在1982年
宪法中陪审制度再次被删除,虽几经修宪均未再作规定,可以说是已明确予以取消。陪审制度作为我国的一项司法制度,应当有其重要的地位,
宪法规定的制度,是根据不同历史时期的实际情况确定的,而现行的
宪法不予确定陪审制度,这说明立法机关对陪审制度的存废是根据我国司法制度发展的现实状况,在立法时已经考虑到陪审制度在实践中所起的作用,已没有必要在国家的大法中作出规定。除了
宪法规定外, 现行可以找到关于陪审制度的法律依据是
人民法院组织法和
刑事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
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这些法律中现有的规定,同样也有其变化过程,1979年
人民法院组织法第
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实行人民陪审员陪审的制度,但是简单的民事案件、轻微的刑事案件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除外。1983年修订后的
人民法院组织法删除了第
九条的规定, 修改为: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简单的民事案件、轻微的刑事案件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刑事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
行政诉讼法对陪审员参加案件审判的内容也基本上是法院审判案件组成合议庭的可以是审判人员组成或审判人员与陪审员组成。这些规定对陪审员参加案件审判也是可有可无,并不强调一定要有陪审员参审。由此可见, 在立法上对实行陪审制度并无硬性的规定, 陪审制度已无继续存留的法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