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我国新商标法对驰名商标的保护
严春姬 陆发明
【全文】
试论我国新
商标法对驰名商标的保护
严春姬 陆发明
摘要:我国新
商标法对驰名商标的保护,特别是对未注册驰名商标的保护,使得我国对驰名商标保护与国际公约进一步接轨,这也是中国加入WTO的要求。本文着重论述我国新
商标法对驰名商标的认定、保护范围、及保护措施,并指出其中存在的不足,以期完善我国驰名商标的立法。
关键词:新
商标法;驰名商标;驰名商标的淡化
“驰名商标”一词是英文“well—known Trade Mark”的译名,又称“周知商标”或“知名商标”。对驰名商标的保护,早在中美1995年知识产权谈判中驰名商标的认定及保护、驰名商标注册的优惠问题,曾经是争论的重点,这也使得我国开始对国内一些著名商标的保护日渐重视。其实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在国际上并不是一个新问题,巴黎公约1967年文本第6条之二, Trips协议第16条,对此均有规定。我国的旧
商标法并未有关驰名商标的规定,我国关于驰名商标最早的保护主要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96年颁布的《
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和2000年《关于认定驰名商标若干问题的通知》,开始有关驰名商标的认定工作,对有关商标实施驰名商标的保护,我国新商标的颁布使得我国对驰名商标的保护更加完善。
一、 驰名商标的认定
关于什么是驰名商标,驰名商标的认定,在巴黎公约、及Trips协议 虽已涉及,但对如何认定驰名商标基本没有作出具体规定,在Trips协议第16条中第2款中也仅仅规定,确认一个商标是否系驰名商标,应顾及有关公众对其知晓程度,包括该成员地域内因宣传该商标而使公众知晓的程度。因此,可以知道一个商标是否是驰名商标一般由一个国家的国内法加以认定。我国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96年颁布的《
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
《规定》)中对于什么是驰名商标,以及如何认定驰名商标作出具体规定,
《规定》第
2条:“本规定中的驰名商标是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注册商标。”而且
《规定》第
三条规定对驰名商标的认定机构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其他任何组织不得认定或采取其他变相方式认定驰名商标。此外规定第5条也规定申请认定驰名商标应提交的证明文件,其实际就是规定哪些商标可以申请驰名商标。也就是说在认定一个商标是否是驰名商标应考虑以下因素:(一)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在中国的销售量及销售区域;(二)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近3年来的主要经济指标(年产量、销售额、利润、市场占有率等)及其在中国同行业中的排名;(三)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在外国(地区)的销售量及销售区域;(四)该商标的广告发布情况;(五)该商标最早使用及连续使用的时间;(六)该商标在中国及其外国(地区)的注册情况;(七)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