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约法律问题初探
Primary Disquisition of Affiance
王建文
【摘要】婚约问题在我国被视为道德问题,而基于婚约关系而产生的“准夫妻关系”和“准姻亲关系”又非常密切,因此形成的种种社会关系错综复杂,需要法律调整。婚约性质从本质上说应属特殊的契约。婚约关系的处理首要任务乃在确定婚约成立的时间。婚约关系的存在会产生特定的诉讼法上的效果,并使婚约当事人负有特定义务。婚约解除后相互“送”给对方的财物因失其基础应当返还,因婚约解除而受损害的一方也应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Affiance is looked as a moral problem today. But the relation of “quasy-consolt” and the “quasy-affinity” which is based on affiance is so complex that it just can be adjusted by law. Affiance is some special contract in the essence.It is the primary role to adjust the relationship of affiance how to confirm the time of affiance. There will be some effect of lawsuit becourse of the relationship of affiance.After the affiance has been relieved ,the property presented by the other should be returned. Affiance party can ask for compensation if his or her spirit has been damaged.
【关键词】婚约;婚约问题;婚约性质;婚约法律效力;财产归属;精神损害赔偿
Affiance;Affiance Problem;Character of Affiance;Force Adeffect of Affiance;Adscription of Property;Compensation of Spiritual Damage
【全文】
婚约,亦称订婚或定婚,是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而作的事先约定。在现实生活中婚约往往是结婚前的必经程序。就其形式而言,建国后因无法律的明文规定,实践中表现为多种形式,但正式结婚前男女双方多以某种方式订婚,即达成婚约,宣布建立恋爱关系。 此后,婚约当事人即以未婚夫妻相称,其近亲属间亦以“亲戚”相称。这样,从订婚到结婚的这段时间内,基于婚约关系,必然在男女双方及双方近亲属间发生多种关系。作为结婚前的一个阶段,若双方最终结婚,相互间的财产移转关系多不会发生纠纷;但若最终未能结婚,以结婚为目的而发生的财产关系及某些人身关系势必需要法律调整。并且,从订婚到结婚的这段时间,以未婚夫妻相称的婚
约当事人及其近亲属间形成的准“夫妻关系”和准“姻亲关系”,也应构成诉讼法上诸如回避和证据效力减弱等事由的法律依据。然而,我国1950年《
婚姻法》、1980年《
婚姻法》、2001年《
婚姻法》及历次《
婚姻登记办法》均无关于婚约的任何规定。而因婚约关系而生纠纷诉至法院时,人民法院又不能以“法无明文规定”为由不予受理。于是婚约法律问题就处在大量发生却又无相应法律调整的尴尬状态。因此,无法可依的法官们只能依据法理参照有关法律规范审案。这势必导致审判活动中认识上的偏差和适用法律上的随意性。因而,亟需加强婚约法律问题的理论研究以指导司法实践,并为将来修订《
婚姻法》做些理论探讨。不幸的是,学界对此似乎缺乏兴趣,相关研究成果更是少而又少。随着2001年新的《
婚姻法》的出台,婚约到底作为法律问题还是作为道德问题,又似已尘埃落定,更似无人问津。因此,笔者不揣浅陋将近年来的一些思考成果形成文字呈现给学界,以期能抛砖引玉,促使法律问题受到更多的关注,最终成为法律调整的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