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对律师的益处
内部律师对转为纯粹的管理层成员颇感兴趣,对于他们来讲在董事会中任职尤为有益。不仅内部律师通过充任董事而获得了更为丰富的商业经验,而且其他负责任命公司行政人员的董事会成员也有机会去评价律师并对律师的商业技能形成一个实际的判断。这对于渴望最终成为执行总裁接班人的律师主管来讲尤为重要。董事会对作为公司下任执行总裁的潜在候选人的内部董事会进行时时评价。给董事会留下深刻印象的律师主管增加了董事会任命他担任主要职位的可能性。
就外部律师而言,支持事实上是鼓励律师成为委托公司的董事的动机,其实并不足为奇,钱而已。提供双重服务的外部律师通过巩固他们或他们所在的律师事务所与他们的委托公司间的商业关系而在经济上受益。如今,大的公司一般聘有几家律师事务所。结果是,律师事务所间为争夺业务及附随的酬金而进行的竞争逐步增强。在董事会中聘有外部律师的公司更易于保持让该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来处理公司的诉讼或其他法律事务。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兼任委托公司的董事是维持委托-代理关系的非常有效的方法,因为双重身份使兼任董事的律师巩固了他与董事会及通常负责选择外部律师的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个人联盟。正如一位律师所言,兼任董事的律师“可能会对管理层表示友好和同情——否则他可能不会成为律师或董事。” 按照委托公司所给予的丰厚的酬金,外部律师在延展与公司关系的寿命中自然会获得很大的利益,而在公司的董事会中任职是获得长寿的好方法。
双重身份的支持者认为在董事会中给予公司律师以一席之地的又一主要的有利因素是它能够给予律师直接的身份。兼任董事的律师被其他的董事会成员视为公司的同事和伙伴,这会提高律师的影响力。其他的董事会成员将律师视为他们中的平等一员,因此会比非此种情况时更愿意倾听律师的建议。对于内部律师,尤其是律师主管来讲,有人认为如果没有董事会的席位,内部律师会更没地位,即使是“聘任之人”也不行。因为董事会将不会注意律师的法律建议,除非它以平等的社会地位看待律师,这种地位要求律师从事专业性的工作。对是否仅仅因为律师不是董事而使董事会拒绝倾听他们的法律警告的质疑比因社会地位而生的困扰具有更多的问题。
对应用双重身份日益增多的另外一种解释是委托公司经常坚持认为外部律师应当进入董事会。尽管律师能够拒绝这种邀请,但是很少。律师事务所之间激烈的业务竞争使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对因拒绝邀请而令委托公司失望是很警觉的。有一位律师(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明确要求律师不得兼任它的委托公司的董事)说当他的一位同事拒绝一家委托公司的担任董事的邀请时,该委托公司联系了另外一家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而这家律师事务所声称只有在委托公司将它的业务移至它的律师事务所时才能接受邀请。正如这个例子所示,许多律师和律师事务所都知道如果你拒绝了邀请,你的竞争对手就会接受。
最后在于董事的职位享有很高的声望。律师直接受益于因是董事会的成员而产生的声望和个人收入。律师承认因被要求以董事的身份服务于公司而使其有强烈的自尊感。董事的身份也许会被视为个人与职业成功的证明和律师的业绩。
(二)双重身份的不利之处
大多数人都承认律师依靠他们受过的培训和与商业有关的法律经验能够成为好的董事。然而,双重身份所附随的道德关注与渐增的责任威胁也使许多人批评律师担任其委托公司的董事,因为代表委托方的律师面临着代表非自然人实体所伴随而来的复杂性。尽管依据法律规定律师应当代表公司实体的利益,但是公司实体自身只能通过它的成员个人来行事和发言。公司的律师在公司的利益与公司关联人的利益不一致时会面临更大的不确定性。因为实体代理自身存在固有的不明确性,公司的律师同时担任公司的董事会加剧这种不确定性。当公司的律师同时担任公司的董事时,两种角色的混淆增加了对律师和公司二者都有损害的风险。这些风险构成了限制律师从事双重服务的最好理由。
1、对委托公司的风险
对委托公司造成的实际风险主要分成四类:(1)董事独立性的丧失;(2)对董事会的有害影响;(3)渐增的面对利益冲突无能为力的风险;(4)委托-代理特权的丧失。
(1)董事独立性的丧失。
董事为了履行他们的监督、决策和战略计划的职能,相对于管理层,他们必须拥有适当程度的独立性。而在经济上依赖于公司业务的律师具备担任有效董事所要求的独立性的可能性会很小。对于诸如律师主管之类的在董事会中任职的内部律师来讲,很容易丧失董事的独立性。他们与公司管理层的亲密接触或者自身就是高级管理人员,使他们无法真正地监督管理层。因为他们有失去唯一的委托人和唯一的工作的危险,内部律师承负着巨大的压力去避免因身为董事所做出的商业决策与执行总裁的意愿相左而使他们的职业受到威胁,即使他们认为这些商业决策是按照公司的最大利益而做出的。因此,根据公司治理原则,内部兼任董事的律师不能被视为是董事会的独立成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