诺曼征服对语言的影响是我们研究这一事件对法律的影响时所不能忽视的,因为,“语言不仅仅是我们使用的一个工具,而且它还能够控制我们的思维。”[51]或许我们可以举一个例子来说明这一影响。在我们的语言中,“权利”最初往往和“权”[52]“利”[53]结合在一起,这两个词在我们祖先的观念中可不是什么值得提倡的好东西——想一想“争权夺利”、“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等习惯用语就行了,但现在,却成了一种异常珍贵的东西!
四、诺曼征服与教会
诺曼征服发生于一个特殊的时期。“当时,罗马法的研究刚刚兴起,Pavia的学者们正在研究法学阶梯(Institutes),而在不久的未来,注释法学派也开始在波伦尼亚(Bologna)注释、研究古罗马的学说汇纂(Digest);与此同时,教会法也得到了发展,正在谋求一种普适性的统治权(claim a cosmopolitan dominion)。”[54]加之威廉公爵出征时获得了教皇的支持——当时罗马教皇对哈罗德任命斯替冈斯为坎特伯雷的大主教十分不满,对英国教士破坏不婚行为也十分恼火,这一切,都使威廉征服和教会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这种关系,一方面给威廉公爵的入侵带来了高尚的宗教目的,使其能够在欧洲大陆广募兵源[55];也给征服后的英格兰诺曼王朝带来了许多新的问题——管辖权问题、主教任命问题等。格列高利七世改革,英诺森三世改革也均发生在诺曼征服后的几个世纪中。因此,诺曼征服、教会革命结合在一起,同时又互相斗争,共同影响了英格兰法律的未来
诺曼征服后,诺曼国王和教会的矛盾很快便凸现出来。威廉一世加强了对教会的控制。他任命兰弗朗克为坎特伯雷大主教,并从诺曼底选拔了许多教士前往担任主教或者修道院院长。其次,他禁止教士婚娶,命令他们严格遵守罗马教廷这一方面的规定。再次,威廉一世命令主教退出地方法院,另设宗教法庭,专门处理与宗教和教会有关的案件,以罗马教廷的宗教法为审理依据。但是,未经他允许,不得制定任何教会法,他的男爵也不得被判处逐出教会。此外,威廉一世还规定,教会的司法受世俗权力的保护[56]。威廉一世的这些举措,一方面使教会的司法避开了地方势力的影响;另一方面也加强了自身对教会的控制。由于威廉一世的强有力的手腕,终其统治期间,英格兰的教会牢牢的为他所控制。
但是,威廉一世对教会的控制在其死后并没有持续多久。很快,一系列的事件如威廉二世和安瑟伦的冲突、安瑟伦和亨利一世的冲突、斯蒂芬乱世、克拉灵顿宪章、贝克特和亨利二世的冲突等便打破了这种权力归属格局。这些事件的焦点便是主教的任命和教会法庭的管辖权范围问题。在威廉一世宣布其对英格兰教会无上的管辖权后不久,教皇格列高利七世在其有名的《教皇敕令》中宣布,只有教皇有权废除和恢复主教——包括皇帝和国王,他的使节地位高于所有主教并且可以作出废黜主教的判决。但这一命令在英格兰的诺曼王朝的前三位国王在位期间从未得到实行,尽管亨利一世拉百克会议向安瑟伦中作出了某些实质性让步,即将主教授职权力让与教皇,但是主教作为国王的封臣,需向国王宣誓效忠,由国王授予土地。但随着亨利一世统一英格兰和诺曼底,以及安瑟伦的去世,亨利一世逐步收回其权力,并且进一步加强了对教会的控制。所以在威廉一世父子三人在位期间,英格兰的教会一直控制在王室手中。[57]
当亨利一世去世后,其外甥斯蒂芬在争议声中登上王位后,情况便发生了变化。斯蒂芬统治期间,内乱不断,世俗的权力无法维持正常秩序,于是人们纷纷救助于教会,于是教会的管辖权得到了扩张。而且斯蒂芬为谋求教会的帮助,也向教会作出了让步,这突出的表现在其第二份诏书中。该诏书宣布,所有与教职人员有关的案件,不管是民事案件还是刑事案件,都归教会法庭管辖——这可是教会垂涎以久但从未获得的一块肥肉。[58]
斯蒂芬之后,亨利二世作为一个强势君主,企图重新获得对教会的至上权威。这一愿望,是教皇和坎特伯雷大主教贝克特所无法容忍的。当亨利二世在1164年颁布《克拉伦登宪章》后,他和贝克特的冲突达到了顶点。贝克特流亡国外有六年之久,在1170年返回英格兰后不久,被狂热的国王随从杀害于坎特伯雷。这一时间震动了整个基督教世界,教皇威胁要开除亨利二世的教籍,亨利二世被迫屈服,徒足至坎特伯雷,以此苦行表示赎罪。而且于1172年在与教皇使节的阿夫朗什高地会晤中屈服,宣布放弃《克拉伦登宪章》中那些“侵犯性”的部分[59]。这些权力主要包括:(1)犯重罪的僧侣不能由世俗法庭判决有罪,尽管他可能最先在世俗法庭被起诉;(2)不准禁止向罗马教廷的上诉[60]。这些权力,英格兰国王直到15世纪宗教改革时才一一收回。至此,英格兰教会法庭和世俗王权之间的管辖权范围基本确定。教会主要管辖两类案件:关于精神和宗教事务的争议以及涉及教会僧侣的案件[61]。
以上我们简单介绍了国王和教会在司法管辖权方面的竞争。“正是通过这种竞争,这两种法律都得到了发展。正是通过教会法和罗马法的反对,我们的普通法才最终意识到了自己的存在。在克拉伦登宪章中,英格兰的习惯法第一次得到了编纂。”[62]在教会法的影响下,英格兰的法律,尤其是民事程序法,实现了理性化,而整个法律体系,也逐渐摆脱旧有的模式,逐渐形成一个合理化的体系[63]。此外,教会法的教育,为英格兰提供了一大批杰出的政治家和法学家。例如狮心王理查一世在位期间的宰相华尔特,以及许多杰出的巡回法院的法官。他们对教会法的熟知,势必使他们不断的从教会法中汲取有用的规则和原则,从而不断的丰富和完善英格兰普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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